追加起诉保险公司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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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状应详列原告信息:个人需含姓名、性别、生日、民族、职业、单位、住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组织需注明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并列出联系方式。
追加起诉保险公司怎么写

一、追加起诉保险公司怎么写

其次,原告还需在诉讼状中详细列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同样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的个人基本情况,具体指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接下来,原告需要在诉讼状中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这些请求必须具备可执行性。例如,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直至还清欠款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

最后,原告需要在诉讼状中简要阐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追加起诉与补充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在此二者间并无任何本质上的区别,所谓补充起诉即是在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出公诉之后,若不幸发现在案件中存在遗漏的同案犯或遗漏的罪行,则需对原有的起诉进行相应的补充,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而追加起诉则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这些内容均可与原起诉一并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民事起诉状需详细列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需提供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属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全称及其实际办公地点以及有效的联络方式;而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需明确载明全称、注册登记地、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之姓名及其职务,并同时附上相关的联络渠道以便于各方及时沟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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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诉讼时,如要求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因为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取决于肇事方的法律责任,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应向原告解释,允许其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或肇事方可自行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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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哥们儿最近在开车的时候蹭了别人的车,但是对方要求的赔付实在是太多了,请问驳回追加被告民事裁定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民再一字第1—1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农民,住该镇库×村前×组203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方×村,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居民,住该镇马×街道×新路273号205室。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汪×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农民,住该镇库×村后×组203号。
  本院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再审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方×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汪×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申诉人以被申诉人方×村系在实施拆房中受伤,其所拆房屋系汪×托、汪×绪、汪×道、汪×来、汪×俊、高×文、王×龙、汪×书、俞×伟、刘×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承风险的全体合伙人的业务,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而要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以上合伙人为本案再审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证据显示,2006年4月20日仅有申诉人一人作为乙方,与汪×军作为甲方签订《拆房协议》,承诺乙方确保拆房安全。且原审卷内并未发现作为乙方的申诉人主张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申诉人向抗诉机关申诉时提供其他合伙人签名的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等,仅表明申诉人与他人之间曾有合伙关系;申诉人与他人之间对合伙债务分担的争议,与原告原审依据《拆房协议》提起与两被告发生的雇员受害赔偿争议之间的诉讼标的,既不属于共同亦不属于同一种类。申诉人再审提出追加被告分担合伙债务的主张,与原审原告提出的侵权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申诉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争议,与原审争议依法不成立必要的或者再审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争议。因而申诉人再审主张追加的其他合伙人依法不属于原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对申诉人原有合伙人不予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不妨碍申诉人依法另行主张合伙权利。××市人民检察院×市检民抗字(2008)第23号民事抗诉书也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仅以“申诉人提供了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等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据此,再审对于申诉人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要求追加汪×绪、汪×道、汪×来、汪×俊、高×文、王×龙、汪×书、俞×伟、刘×为本案再审共同被告的申请。
  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本裁定的合法性持有异议,可以于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 × ×
  审 判 员 × × ×
  (院印)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
这就是驳回追加被告民事裁定书怎么写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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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刚工作现在是一名采购我想了解一下关他追加采购合同是怎么样的,因为最近领导让我写我不懂,谢谢
[律师回复]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中重要的法律文件,采购合同不仅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体现,更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见证,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追加补充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分,对于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下面就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法律规定的追加补充合同的要件谈几点看法。
  追加期限:须在合同履行期间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定的,是合同双方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重要必备条款,应严格遵守。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履行完合同,即意味着政府采购活动终止;如果超过这个规定的期限还未履行完合同,意味着必定有一方违约,双方应按规定协商违约赔偿事宜。因此,上述两种情况下都不应该有追加合同的情形发生。
  但在实践中,有些采购人对合同的履行不严肃,虽然规定的合同履约期限早已过去,还是要进行合同追加,这是错误的做法。须知,此时追加,一是项目采购活动已经结束,二是由于市场的变化,原有合同条件很可能对双方都不再是公平的,更重要的是,这样做规避了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追加产品:须是项目本身的需要
  对于一个项目,采购人在最初采购时提出的方案一定要考虑周全,尽最大可能囊括项目本身所需要的产品和数量,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不追加或不采购其他产品,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则应由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按论证结论,以追加合同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如不经专家论证,会出现以下的漏洞,一是有些采购人认为采购预算是本单位自己的钱,对通过政府采购结余下的资金,不花掉就会吃亏,所以就以追加合同的名义购买项目本身并不需要的产品,而用在它处,造成资金浪费;二是可能采购人的领导或承办人员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某种见不得人的利益而进行合同追加。
  追加标的物:须为原合同标的物
  原合同是按照政府采购活动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竞争得来的,尤其是产品和产品的价格在招标(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中已客观存在,非原合同标的(产品)及其价格,没有经过竞争和专家确认,不具法律效力,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在实践中,采购人要求签订项目补充合同,虽金额在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以内,但采购的是另一批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如果是项目本身确实需要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物不同的产品,且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话,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之规定,用单一来源方式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绝不能用追加合同替代正常的采购程序。
  追加金额:不超原合同金额10%
  追加合同的比例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是基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对大额合同的追加,笔者认为与小额合同的追加应区别对待,如合同额为上千万元,百分之十的比例就是上百万元,直接按某产品中标成交额单项价格签订合同进行采购,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应经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才能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在实践中,有些采购人要求追加的金额是原整个项目成交总额的百分之十,由于项目分成若干包来实施,实际追加的产品是其中个别分包合同中的产品,此时其采购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已远远超出了原合同的百分之十。这种做法把追加合同变换为追加项目,偷换了法律概念,实质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规避了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预算:属原项目且不能突破
  采购预算是根据各级财政整体实力,经过相应程序审批统筹安排的,超出预算,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均无法正常支付,因此原合同金额和追加合同金额之和不能超出项目的总预算金额。在实践中,有采购人用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来追加另一项目的合同,虽能够做到资金支付,但等于突破了项目的原有预算,成为超预算采购,与法律规定不合,同时也未能实现财政对预算结余资金的统筹管理与使用。
  追加流程:须经监管部门审批
  追加合同的资金必定是项目采购的结余资金,该结余资金已不属采购人单位,应回归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所以追加合同作为项目采购活动的组成部分,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供应商签订的补充合同,财政应拒绝支付资金。
  上述几个要件,在政府采购追加补充合同的采购活动中,必须同时具备,重点是项目本身确实需要并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只要是项目需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该追加的一定要追加,但不能一味迁就,把不该追加的给予认可。追加合同的问题应引起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关注,把握好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采购资金的不必要浪费。
以上是政府采购合同追加10%的规定,请参考。
之前叔叔递交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后来因为还有一些内容需要补充,所以想追加一份申请。我想问下劳动仲裁追加申请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对劳动仲裁追加申请该怎么写的回复,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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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怎么追加保险公司
原告提起诉讼时,如要求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因为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取决于肇事方的法律责任,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应向原告解释,允许其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或肇事方可自行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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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一个好哥们,他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上个月,他通过了公司的实习期,可是到现在还没有签订合同,却突然接到通知,他被辞退了,追加裁定书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公民个人,追加裁定书内容如下,( )____海法登字第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债权登记的理由),于____年___月____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 )___海法登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____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___债权。
经对申请人_______提供的____________(列明债权人提供的文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债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指法院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对到期债权诉讼的保全
一、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的区别
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但二者之间又有许多不同: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收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二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因此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一定要分清保全对象的性质。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第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比如:若将到期债权反视为到期应得收益进行保全,由于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无申请复议的权利,只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则会剥夺其实际作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本应享有的对裁定的申请复议权。
二、在法院对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6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根据《执行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时将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仍享有异议权,但法院已可以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可以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三、如何对分期履行的债权进行保全。
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前提当然应是债权已经到期,但有的债权由于是分期履行,履行期限是分段到期,这样,在保全时,就只能保全已到期部分,对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进行保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保全之前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如果第三人对该分期债权的数额没有异议,且同意一次性将到期和即将到期的债权进行保全,为了方便诉讼,可以一次性保全;如果第三人只同意对已到期部分保全,不同意对未到期部分保全,法院应分期保全,不能一次性将未到期的同时保全。因为未到期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了其他交易等),由此导致第三人得以行使对该债权的异议权。因此,征得第三人同意,应为对同一笔分批到期债权进行一次保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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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需向法院递交诉讼状,法院审查后通知被告。被告须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否则不影响审判。公开审理案件需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并公告。法庭调查包括听取陈述、证人证言、展示证据等。法庭辩论涉及各方意见表达。法院将依法判决,可调解但无果则立即判决,最终宣告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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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离婚后独自带着孩子,前夫每月给800块,现孩子上初中朋友已无法承担孩子生活费及学费,现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请问子女抚养费追加起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子女抚养费追加起诉状怎么写作出如下解释:
怎么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呢?根据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存在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申请实在是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得已的选择。这个可以根据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孩子抚养费给付条款协商,或者另行提起离婚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诉讼。
通过起诉方式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需要起草“增加抚养费起诉书(状)”。通常来说,增加抚养费起诉书(状)为格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父母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部分,其中“事实与理由”最重要,可以根据以上列出的法定条件叙述事实和理由,而且一定要充分详实,有理有据,这是获得增加抚养费关键所在。
所以,如果自己写不好,找律师代写也是不错的办法,费用也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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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险追偿起诉状怎么写
起诉状可以按照以下内容书写: 1、保险公司的信息,以及被追偿的被告信息。 2、保险公司请求被告承担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3、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事实,以及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4、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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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答辩书如何写,可以追加诉讼吗
[律师回复] 对于二审的答辩书如何写,可以追加诉讼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答辩状注意事项:
1、制作一审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状中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针锋相对,直接指出并予以反驳;没有明显错误的,可以根据被告的观点进行立论。
2、制作二审民事答辩状时,内容要全面。由于上诉人的上诉不仅针对被上诉人,往往也会针对一审判决,因此,在进行二审答辩时,不仅要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和辩解,还要对一审判决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和准确、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回应。
3、答辩状写作规则。无论是一审答辩状还是二审答辩状,在写作时都要做到内容简短、精练,不要长篇大论,不要对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切忌受委托人的影响而感情用事。有些时候,可能由于接受委托的时间较短,准备时间不足而造成对案件事实不甚熟悉或者情况不明的被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答辩的内容可以围绕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等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次要方面进行,以免由于在情况不明时仓促涉及事实而构成自认。
4、按时提交答辩状。在律师的执业实践中,经常有律师主张在答辩期内不提交答辩状,以免对方当事人事先摸清委托人的底牌再重新组织证据或者变换诉讼策略。本人认为,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可以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是,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律师形象,歪曲了诉讼在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的作用,不应当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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