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依照相关法规,挂靠经营在具备相应条件时,方可被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或是其他位于金融领域的机构中的从业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故犯;客体则是机构以及顾客对钱财所拥有的所有权;而在客观层面上,犯罪者须借助职务权利攫取他人本金或利息。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挂靠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是什么
以私人财力出资、借由集体之名筹办的企业,其负责者在未经合规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支配吸收到该集体中的劳动者进行营生的企业财物,此举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
然而,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定环境之下,将资金挂靠于其他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有可能会被定性为挪用资金犯罪。这种情况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责任主体必须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相关人员;其次,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需要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仍然作出决定;再者,受害方主要涉及借贷关系中的资金所有者和资本提供方;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利用其在工作中所掌握的权力和资源来转移或侵占其他人的资金或者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上述四个要件得到确认,那么这种挂靠经营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游走在挪用资金犯罪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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