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能成立吗
建立性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必须是基于对女性真实意图的误解和侵犯;
其次,行动者必须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强制手段来促使女性被迫与其产生性关系;
最后,必须在主观层面存在犯罪故意。在确认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违反其真实意愿时,需要对性关系发生的具体时间点、所处环境、女性自身个性特点以及身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解析评价,而不能仅仅依据女性是否有反抗行为来做出判断。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能判监外执行吗
倘若行为人因犯下强制性交罪行而被法庭判决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时,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暂时批准其在狱外执行刑罚:
首先是当其患有重病,需要得到保外就医治疗;
其次根据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为女性并处于孕期,或者正为自己的孩子进行母乳喂养,也将获得暂缓执行的机会;
最后,如果行为人身患重疾导致生活无法完全自理,且采取暂缓监外执行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亦可获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建立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准则:首先,需要得到双方的自愿参与;然后,这种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它必须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及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任何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均无法被社会所接纳,更不应该被纵容。因此,在追求更为深入的人际关系时,我们应当始终保持与伴侣之间的充分交流,以确保双方能够清晰地表达并理解各自的底线和期望,进而维护一种健康、平等并且互惠互利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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