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老板拒赔怎么处理
在保险行业中,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事项与实际发生的事件不符时,我们将其称为“不属保险责任情形”。这类情形可分为两类:
首先,若事件并非在保单条款中所明确包含的“保险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范畴内,那么保险公司便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当事件符合保单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明的条件时,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在某次车祸事故中,该被保险人却因无证驾驶而受伤,那么这起事故就属于保单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除外责任”。
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据此决定是否进行理赔。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保险行业内,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障范畴与真实发生的事件相冲突,便被称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之情形。此类情形可概括为两大类别:首先,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排除的某些特定风险或事件,无论这些事件是否真正发生,保险公司均无需负担任何赔付责任;其次,涉及到超越合同保障范围之外的突发状况,尽管该事件满足常规保险定义,然而由于在合同中并无覆盖,因此依然无法归入保险责任范畴之内。对于投保人士而言,深入理解上述两种类型的情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有助于规避可能出现的无谓纷争及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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