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轻伤案件的被告被宣告定罪量刑之后,通常其无法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因为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法庭审判环节或者侦查阶段。
然而,若被告人身患疾病或因其他法律所允许的情形而不再具备社会危害性,则其在服刑期间有可能提出暂时性地停止监禁执行的申请。在此情况下,该请求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轻伤判刑标准赔偿标准
关于轻伤犯罪者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的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
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所应支付的残疾赔偿金;与餐饮相关的伙食费用,以及因康复疗养需要而支付的营养费用;劳动者因伤致残后所丧失的工资收入,即误工费用;往返于医院与住处之间的交通费用;对因该伤害行为导致经济依赖关系所涉及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精神痛苦造成的负面影响予以抚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至于实际以何种标准进行赔付,还需考虑受侵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所产生的费用、其个人收入水平、损伤程度、家庭成员构成及其户籍性质等多个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已被判定为轻伤罪行并判处相关徒刑的案件,在司法程序中通常无法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为这一措施仅适用于审判程序及侦查初期阶段。然而,如被告人身患疾病或因其他依循法律规定的情节而丧失了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时,可以提出暂停监狱服刑的申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样的请求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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