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一般并不会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指控中,因为该犯罪主要瞄准的是那些身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特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他们通过利用自己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来非法占有和窃取这些机构的财产。
然而,股东们通常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他们无法直接接触和管理公司的财务资源。但是,如果某个股东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层或者特定职位,并且存在着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那么他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针对公司股东提出的关于请求公司对其持有股股权进行回购的需求,有以下几种情况是被法规所认可和支持的:
1、在公司连续五年内未曾向股东发放利润分配待遇,但该公司在此期间仍然维持盈利状态,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
2、当公司面临企业合并、公司组织架构重新组合及主导财产的转移等重大事件;
3、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到或由于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导致公司面临解体之际,并且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决议对章程进行修改,从而使得公司得以继续存续并生存下去。然而以上各类情况之外,其他的股权投资退出方式均必须要透过股权转让的途径来实现。所谓主要转让,主要包括大股东自愿回购、引进第三方收购、推动公司上市等路径。简单来说,对于股权投资而言,若想成功退出投资市场,就必须借助第三方力量介入接手原股东手中持有的股份,否则将难以成功回购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并不涉及职务侵占罪这一犯罪类型,该罪行主要是对公司、企业等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通过其所拥有的职权,非法占有和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进行打击。然而,如果某位股东同时担任着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者特定职位,并且在此过程中实施了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职务侵占罪。因此,作为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自己的职务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防止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