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能二次赔偿不
保险索赔能否进行二次赔偿
关于交强险的赔付问题,尽管第二次事故同样可以得到赔偿保障,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机动车的第二次负有限风险的事故并不影响保险赔偿事项的处理。当被保险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本车人员或者被保险人之外的无辜受害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保险能对抗债务吗
鉴于保险产品本身具有金融属性和功能特性,故在判断保险能否用于抵御债务清偿之际,需要首先审视该保险产品本身是否具备现金价值。若保险产品确实存在现金价值,则原保单持有人可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对该保险的所有权转让方式实现债务抵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由同一主体担任时,保险保单的转让手续便显得更为简便可行,只需经过投保人主动提出申请即可完成。反之,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一体,那么在执行保险权益转让操作之前务必征得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规框架,对于那些以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承诺条件的相关合约,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并对相应的保险金额予以认证确认,则此类合约均属无效。同时,根据上述同样原理,对于任何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前提条件签署的保险保单,也必须在被保险人事先出具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转让或抵押行为,否则将视为违法。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我国交强险制度的保护之下,即便不幸发生第二次事故,无论肇事车辆是否为投保车辆本身,对于因事故导致的非本车乘员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损失,保险公司均将按照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给予相应赔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事故的风险存在一定限制,这并不妨碍常规保险理赔的正常进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