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二次拆迁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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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一般拆迁补偿的费用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周转补偿和奖励性补偿等,房屋价值由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房屋的业主不满意,可以要求重新评估。遇到二次拆迁怎么赔偿的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房屋二次拆迁怎么赔偿?

一、房屋二次拆迁怎么赔偿?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子拆迁就会意味着被拆迁者可以获得一笔补偿,对于这笔补偿的费用就会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来进行判定,只要补偿不会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双方就会达到一致,但如果给予的补偿过低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找哪个部门解决?

1、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若是对于投诉的结果不满意的,当事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四、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1、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不一样,安置房能不能买卖首先要看该房屋是否取得了产权,另外,还需要看当地政府对安置房有没有限制出售的规定。

2、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3、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按《民法典》规定,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民法典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房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很大。

五、拆迁安置房买卖有哪些风险?

1、产权不清晰

很多安置房在买卖时可能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最终谁是产权人还不明晰,有可能最终该在买卖协议中签字的卖家没有签,不该签的却签了,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效力出现问题引发房产纠纷

2、交易时间长

一般安置房的交易时间会比较长,所以其买卖过程中不可预见风险就会越多。如上文提到的第一类安置房卖方要在五年后才能交易过户,这中间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和纠纷的可能性也大,如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卖方死亡、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风险出现,这些风险都会给买方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麻烦。

3、税费风险

很多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税费承担主体及方式,或者因为买卖期限较长导致国家政策变化产生了新的税费,从而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因税费争议而产生纠纷。另外,安置房在过户时可能需要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双方也应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针对二次拆迁怎么赔偿的问题,本文整理有关的内容供参考,拆迁补偿的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都是由本地政府部门根据本地的经济情况来确定,一般补偿的方式有货币和产权置换。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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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所需的费用就是征地拆迁补偿费。
征地拆迁补偿费主要由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等构成。
  
1.耕地征用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按以实际拆迁数量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补偿。
  
2.其他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电力水利、通讯设施等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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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
[律师回复]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有什么区别
农村拆迁时:
首先农村涉及到拆迁的,通常补偿是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补偿的。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房屋一般就是地上附着物。
其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不过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其中房屋补偿通常都是重置成本价,宅基地的补偿可按照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城市拆迁时:
城市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以下项目: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简单来说就是被征收房屋如果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那么在拆迁时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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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房屋拆迁协议,怎么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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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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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么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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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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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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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离婚时房屋拆迁怎么办,离婚时房屋拆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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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房屋拆迁怎么办离婚时房屋拆迁怎么办在遇到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房屋是否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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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时房屋拆迁怎么处理离婚时房屋拆迁怎么处理请看以下几点分析:
(一)假如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所有离婚与房屋拆迁补偿都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我们简单地把离婚时的房屋产权状况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房屋产权归一方婚前所有,一种是房屋产权归夫妻共有。并且,我们简单地把离婚过程限定在拆迁期限或户口冻结期间。
(二)房屋增值部分一人一半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三)享有产权一方要给对方一定补偿以上我们所说的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补偿,如果实践中以房屋形式进行补偿,我认为应按照同样思路来理解。如果存在着增值、扩建部分,应将无房屋产权一方应得份额分给该方。应当注意的是,以实物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享有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一方将得到补偿房屋产权,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窘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4条有这样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由此,我认为可以比照这一条款,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适当居住拆迁补偿房屋或得到对方一次性的适当经济帮助。目前,国家对于离婚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房改房屋分割、拆迁补偿分割等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说来容易,但真正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将会涉及到举证、评估等问题,相信还是有一些困难的。所以,当遇到此类事件建议咨询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解决纠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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