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车时卒死保险公司赔不赔
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死亡事件时,保险公司能否支付相应的赔偿款,这主要取决于交通事故的具体性质及其责任归属。例如,这是一起单独的车辆事故还是涉及到多个车辆的碰撞事故?若属于后者,则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究竟为何方。若责任归咎于第三方,则应由该第三方所属的保险公司负责相关的理赔事宜;反之,若责任在于本方,便需查看车主在购车时所购买的各类车险种类(同样适用于单独的车辆事故)。若已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则可获得相应的理赔款项,其数额将根据所购买的保额而定。然而,若责任完全归咎于自身,那么无论是驾驶员本人,还是其家属以及同乘人员,均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只有当责任归咎于第三方时,才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开车时使用手机扣几分
根据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于驾驶机动车期间手持电话等干扰安全驾驶行为的驾驶员,将被判定为严重违规,并一次给予扣除三分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该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即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不等的罚款。根据这个《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任何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无论是拨打、接听还是阅读电子邮件或发送信息等与此类活动相关的行为,都会明确破坏正常的驾驶环境,降低驾驶安全性,因此这些行为将被视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关于驾驶机动车时的具体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有所涉及。其中列举了大量的驾驶限制和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若车门、车厢尚未完全关闭就开始驾驶启动车辆,
(2)不允许在机动车驾驶室的窗户范围内,如前后玻璃,悬挂、放置阻碍驾驶人视野的物品,
(3)禁止在驾驶过程中,如行驶、停车或行驶操作等过程中使用手机拨打接听电话或观看电视内容等,这样做必将损害公共安全,
(4)在下坡或陡峭路段行驶时严禁熄火或空挡滑行,
(5)严禁随意向道路上投掷物品,
(6)在驾驶车辆时双手必须紧握方向盘,不得长时间或短时间离开视线,更不能在车把上悬挂或放置物品,
(7)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或连续驾驶不足四小时但休息时间不足二十分钟者则需要注意停车休息,
(8)此外,在特定禁鸣区域或路段,也不能随意发出汽车喇叭声响。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或发动机运转状态,驾驶员单手离开方向盘进行任何其他操作,都必然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即使在等候红灯的短暂停车时刻,车辆仍属发动状态,驾驶员不得使用手机。若在此过程中使用手机,极易造成驾驶员精神分散,导致无意中松开刹车而追尾前车,甚至容易错过红绿灯信号,造成交通瘫痪,进而降低交通秩序和道路通畅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在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现行驾驶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责任时,主要是依据事故的性质以及责任人的归属来作出判断。对于涉及多方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我们需要明确各责任方的具体责任范围;而如果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所引发的事故,那么其相应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负责理赔;至于车主自身的责任(无论是否为单一事故),则应根据其所购买的汽车保险(例如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条款规定,按照保额的大小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在所有责任方均负有责任的情况下,通常不会产生任何赔偿;但若仅有第三方存在过错,那么受害者的家属等人便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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