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对公安局的证据有异议如何处理
若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受侵害者对于公安机关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疑议,有权于收到该鉴定报告的复印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重新鉴定的请求,并需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的审批认可后,方可展开重新鉴定程序。而针对同一行政案件中的同一项鉴定事宜,仅可进行一次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九十九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定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一百条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二、被告对证据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制法规,若原告所呈上的证据在下诉人无法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在庭审阶段进行严谨的质疑三连(即质证),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反证以验证原告所出示之证据存在逻辑漏洞或技术瑕疵等问题,最终将由法官对争议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若涉案当事人或者相关权益人对于公安部门所作之鉴定结果持有疑义,则意欲申请重新鉴定时,应于收到鉴定报告副本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然而,此项申请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后,方能正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同一行政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同一鉴定事项,仅允许进行一次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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