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父母赡养费最低标准
本地区老人所需的赡养费用的最低标准将根据当地居民所享有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支付金额。若子女人均每月的总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我们应视这名子女为无法承担起向其父母提供足够赡养费用的能力。
而当子女家中每个人的月收入都超过了该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有两位或以上的子女,那么超出的那部分应当在每个子女之间平分,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来计算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1、若父母在世时明确表达出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愿,且在房产证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档案资料中可见到有关赠与的明确记载;或者有赠与人对该房产赠与的公证文件,亦或是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足够证明购买者在购置房产时确实是有意将所有权赠与产权登记人的,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便应当归属登记人所有。
2、然而,若父母在世时并未明确表达出赠与的意愿,那么在他们离世之后,若子女之间因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未登记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已登记的产权信息,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登记人所有;反之,若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登记人仅是作为产权代表人存在的,那么就应该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父母,并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3、另外,如果父母是用子女支付的赡养费用来购买或建设房产,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被确认为属于父母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父母抚养费用的最低标准,应当根据各地生活水平进行合理制定。如果子女每月的收入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则被认为无法承受足够的抚养费用。然而,当子女的月收入超过该保障线时,并且存在两个或者更多的子女,那么超出部分应该平均分配,按照50%的比例来计算抚养费用。这一标准的设立目的在于保证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同时也体现了子女对于父母的孝道和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