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拆迁流程
第一道程序是,用地单位或拆迁方必须获得包括但不限于征地以及规划等方面的批准文件。而在这个步骤完成后,他们需要通过正式地提交申请,由所属地区的建设委员会来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值得注意的是,其所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市政府所核准颁发的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证书。
接下来的流程,便是由拆迁人制定,并在此之后,将其已签定且经过自身审批的拆迁实施方案进行公开披露。对于涉及到征地拆迁的事务,该实施方案需先经过区县建委的审查和批准。而且,该实施方案将会在建设委员会决定发布拆迁公告的那一天之前(包括发布当天在内)进行公示。并且,这次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自然日。
根据规定,拆迁人会向所在区域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该申请得到批准后,区县建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最终发放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还会对外公布此项官方决议,即发布拆迁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开发商一铺两卖怎么办
在出售商品房时,若卖方有意隐瞒该房已售予他人或作为弥补安置房这一关键信息,造成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撤销、解除。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可向卖方索取已支付房款双倍以下的赔偿金以弥补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当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拆迁作业流程时,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重要步骤:首先,土地使用单位或负责拆迁工作的机构必须获得必要的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并且要向其所隶属的区域建设委员会提出正式的申请,同时还要发布关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直至另行通知的通告。接着,拆迁负责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详尽且公开透明的拆迁实施方案。该方案在经过区县建委严格的审查与批准之后,需要进行至少为期10天的公示。最后,拆迁负责人会向区县建委递交申请,请求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旦得到审核批准,区县建委将会发布正式的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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