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和经纪的区别
行纪合同以及经纪合同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商务协议,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包括主体界限、标的特征、权益关系及合同形式等多个维度:
首先,从主体界限来看,行纪合同的范围相对较为精确,规定行纪方必须以个人名义为委托方开展各类贸易活动。
然而,经纪合同在这方面并未做出过于明确的限制,也就是说,经纪人们在承接经纪代理类业务时,可以自由选择与委托方签署相关合同。
其次,再说说标的特征。行纪合同的标的多为特定资源,例如涉及各类贸易活动中的动产或有价证券销售等。相较之下,经纪合同的标的聚焦于承接其中介撮合以及代理人业务等相关事项,而非单一的某件商品或者某种服务。
再次,从权益关系这个角度来看,行纪合同中,行纪方始终是站在委托方的立场上处理各项事务,换言之,他们是作为委托方的代表来执行各种贸易任务的。可是,在经纪合同当中,委托方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权益关系通常不会直接牵涉到经纪人的职责。
最后,关于合同形式,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就可生效、双方权益均需承担、在付费条件下完成的无格式要求的合同。
至于经纪合同,同样是诺成就可生效、双方权益均需承担、在付费条件下完成的合同,然而它并未将其定位于必须具备某种特定格式的合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委托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话,行纪方可对其持有的委托物品实施留置权,但此点在经纪合同中却并无明文规定。
总的来说,行纪合同与经纪合同的本质区别,主要集中在了二者的签约宗旨以及它们所涵盖的服务范畴。相较而言,行纪合同更加注重于站在委托方的立场上来参与各类贸易活动,同时亦有权向对方收取一定的费用;而经纪合同聚焦于提供中间人服务,旨在协助有关各方促成各项交易的实现。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行纪和诈骗有关联吗
判断行纪合同纠纷是否构成欺诈的话,关键在于涉事人意思表示中的动机和意图。即,他们是否存在通过不法手段侵蚀并占有别人财产的企图。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产生于民商活动过程中的合同纠纷亦或是合同诈骗罪,它们通常都呈现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形式。
然而,合同诈骗的客观证据往往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如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法。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中国法律下的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可能会伴随有类似的欺瞒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纪合同与经纪合同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主体界限、标的特性、权益关系以及合同形式四个方面。具体而言,行纪合同规定了行纪方应以其个人名义为委托方开展各类贸易活动,且所涉标的往往须具备一定的特定性,行纪方需代表委托方全权处理相关事务;然而,经纪合同却未对上述内容作出明确限定,其标的主要集中在中介撮合等业务领域,并不涉及任何直接的权益关系,同时也没有特定的格式要求。行纪合同更加强调行纪方需始终立足于委托方的立场,积极参与到各项贸易活动中去,并据此收取相应费用;相比之下,经纪合同则更加注重为双方提供中间人服务,致力于推动交易的顺利达成。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