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若您对于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所做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直接向做出此行为的部门或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最终结果仍不满意,还可选择申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寻求裁决。同样,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到您已依法获取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水资源等,建议首先申请行政复议,若对结果不满再考虑将案件提交行政诉讼或声明。
此外,当您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产生分歧时,我们建议暂缓争议,先行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完成支付及缴纳滞纳金或提供适当的担保后,再考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关于行政法规的特性所在,我们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首先是其多样性的呈现形式,其能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满足广大使用者的需求;其次是行政法规范所涵盖的内容数量大且涉猎广泛,其涵盖范围广阔无边,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都有所涉及;再者,行政法规范具有较高的可塑性,其灵活切换能力强,能在实践发展的进程中迅速适应并调整;最后则是其兼具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两种特征。
2、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公平、高效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切实维护公民、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使其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权力运作。
《行政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倘若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以首先向此类机构提出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仍然感到不满意的话,还可以考虑向国务院提起申诉。而当您认为该行政行为已经对您的自然资源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时,我们强烈建议您优先选择进行行政复议,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行政诉讼措施。在涉及到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纳税争议问题上,我们同样建议您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决定缴纳相应的税款,此后再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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