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证据三性是什么
关于证据的“三性”之说,是否落实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其实不然,证据的“三性”,具体地讲,包括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这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较为强调其形式因素,主要处理的是证据具备相应证明力(亦即证据资格)的问题;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则意味着证据所表述的事实或者内容应当是业已发生的真实事件,绝非凭空捏造、虚幻无实的内容;
最后,据关联性的定义,是指任何证据都需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紧密而直接的相关性,这种关联性,恰恰是检验证据对于待证事实具有何种证明效力的关键因素。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二、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依据人民法院依法颁行的通知规定,证人为诉讼活动所涉多项事项应按照法定程序出庭作证。
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允许,证人可采取书面证言、利用视听传输技术与视听资料等非现场的方式提供证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状况:
(一)由于身体健康方面的限制,无法身临其境进行法庭上的直接陈述;
(二)由于地理位置相隔甚远、交通状况不佳等客观因素阻碍了在庭审现场亲自见证事实的能力;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难以控制的特殊事件所导致的无暇出庭证明;以及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充分说服力的情况,使得证人家属无法亲身参加庭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众所周知,对于证据的评判标准,通常包含了所谓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然而,在我们的日常认知中,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或许存在偏差。具体而言,合法性的含义在于强调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具备足够的证明力;客观性则要求证据所描述的事实必须是真实发生过的,而非虚构杜撰;至于关联性,它意味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起紧密且直接的联系,这是衡量证据对于事实证明效力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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