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意义的定义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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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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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股制是指两位或多位合伙人共同管理和持有公司,并共享利润。这些合伙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此制度的特点包括:合伙人共享盈利和亏损风险;共同决策或分工合作;合伙人数量取决于企业需求。
合伙人制意义的定义

一、合伙人制意义的定义

合股制乃是指由两位或者更多合伙人共同持有和管理公司,并且共享公司所赚取之红利。这些齐心协力的合伙人,亦即公司的所有者或者是股东。这一制度的重点在于:

1.每位合伙人均能共享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创造出的盈利,同时也要共同负担可能造成的亏损风险;

2.在企业运营方面,既可以由所有的合伙人共同分享经验、参与决策,也可由其中部分合伙人全权负责具体经营事宜,而其他合伙人只需提供资金支持,自行承担风险与收益;

3.至于合伙人的人数规模,则完全取决于企业实际需求。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二、合伙人公司有法人

合伙企业中并没有特定的法人代表。与此相比之下,我们会发现合伙企业和普通公司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公司里的法人代表是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赋予的权力,代表法人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主要负责人。然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其代表人物被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他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中的代理人条款来委托其他特定合伙人代行职责,并且在他们不直接参与执行事务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外代表整个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股制乃是指由两位或多位合伙人携手共治并共同持守一家公司,从而分享该公司所创造的利润。这些担任着重要角色的合伙人往往都是公司的拥有者或是股东之列。这种体系有着独特鲜明的特征,比如:合伙人须共同承担盈利与亏损的风险以及将决策权广泛地授权给全体合伙人,亦或者是倡导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并且具体合伙人的人数则需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所需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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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忠实义务是什么意思
合伙人忠实义务的意思是合伙人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其实就是要求合伙人在关系到公司运营的这些事情的时候,应该把公司的利益首先放在第一位,比如合伙人不能和本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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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有限合伙制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人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大公司和富有的个人,他们的投资占总投资的 99 %,但不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对投资承担有限责任;而无限合伙人(又称为普通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家,他们出资仅为总投资的 1 %,负责基金的实际运作,对投资后果承担无限责任。在项目产生收益后,先归还投资人的投资,超过基本收益的部分,无限合伙人可以分得 20 ~ 30 %。
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基金的经营运作,并且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基金的亏损及债务承担责任。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投资专家,则直接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并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合伙的一般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合伙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这就是所谓的税收透明。当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风险企业并取得盈利时,它无须缴纳所得税、利得税或其他税。换言之,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每一个投资者在税务上被视为直接投资于风险企业。当风险企业赢利并向风险投资基金分配利润,或者风险投资基金出让所持风险企业的有价证券获得资本利得之时,即视为投资者本身取得该利润,投资者应就其取得的相应部分利润缴纳所得税等。可见有限合伙架构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能够避免重复纳税,从而大大降低了基金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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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多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之间也不存在连带关系。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概括继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权利义务)而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额的转让同样不需经他人同意。
有限合伙制和普通合伙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多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之间也不存在连带关系。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概括继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权利义务)而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额的转让同样不需经他人同意。
有限合伙制和普通合伙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多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之间也不存在连带关系。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概括继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权利义务)而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额的转让同样不需经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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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义务是什么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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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承担的义务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现介绍如下: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首先,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来具体约定。 其次,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再次,监督检查权。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另外,当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最后,查阅账簿权。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二)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 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 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要了解一下合伙人制具体是什么,它是怎么定义的,责任形式又是怎么样的,有怎样的权利责任
[律师回复] 概念
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对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对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方面,所有国家都禁止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的问题,则有的国家予以允许,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责任形式
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基本特征。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权利义务
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
目前,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而“合伙人制度”的含义差别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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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应该是在2-50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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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作案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集团有固定的组织、人数、财力,比较完整的系统组织分工。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结伙作案就是一般的共同犯罪。
二、刑事伤害案件中如何认定结伙作案法律中没有结伙作案。只有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1客观方面1)各个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2)各个犯罪主体由共同犯罪目标3)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三、结伙作案与团伙作案结伙作案要比团伙作案好点。结伙作案一般属于临时结伴,不具备预先的犯罪动机、经常作案等社会危害性。团伙作案属于有组织、有预谋、有准备作案工具、经常性作案等社会危害性,相对结伙作案处罚要重点。团伙犯罪的定性,如果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事先明知犯罪活动而仅仅没有参加实施,则按照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处理。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要分如下情况讨论:
第一.如果他是该团伙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实施犯罪,同样要对该事件负刑事责任;
第二.如果他是普通成员,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的,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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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合伙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姓 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___________,年 龄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
第六条
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
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
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略)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伙作案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结伙作案是什么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集团有固定的组织、人数、财力,比较完整的系统组织分工。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结伙作案就是一般的共同犯罪。
二、刑事伤害案件中如何认定结伙作案法律中没有结伙作案。只有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1客观方面1)各个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2)各个犯罪主体由共同犯罪目标3)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三、结伙作案与团伙作案结伙作案要比团伙作案好点。结伙作案一般属于临时结伴,不具备预先的犯罪动机、经常作案等社会危害性。团伙作案属于有组织、有预谋、有准备作案工具、经常性作案等社会危害性,相对结伙作案处罚要重点。团伙犯罪的定性,如果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事先明知犯罪活动而仅仅没有参加实施,则按照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处理。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要分如下情况讨论:
第一.如果他是该团伙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实施犯罪,同样要对该事件负刑事责任;
第二.如果他是普通成员,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的,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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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1、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3、以赢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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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的义务 所谓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的义务就是指各合伙人在行使权利选择行为时应竭力谋求合伙体的最大利益。即各合伙人只能为合伙体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其权利,而不能为其它目的——包括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也包括为部分合伙人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其他合伙人或整个合伙体的利益而行使那些权利。合伙人选择行为时应保证其所被授予的权利不能被用于谋取私人利益或其它与合伙体总体权利不相关的利益,其权利的行使必须被用于它们被授予时所期盼的目的。 (二)告知合伙人被选择行为的风险与利润的义务 各合伙人在选择行为期间,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行为可能给合伙体带来的风险与利润告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其已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与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体总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应根据其行为在交易中的性质和利害关系程度作出相应的原因解释,以谋求相互之间达成共识,至少应让其他合伙人尽快知悉该行为,从而有利于他们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接受监督的义务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的关系,各合伙人能否尽责履行义务,直接影响到合伙体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权力失去制衡,必然出现,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缺乏制约机制也会导致执行权的滥用,因此,通过法律来监管各合伙人的行为实属必要。监督的目的就是要求各合伙人应当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而不是漫不经心地从事工作,当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体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合伙体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合伙体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否则,要受到其他合伙人的否定评价,并支付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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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的义务 所谓为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的义务就是指各合伙人在行使权利选择行为时应竭力谋求合伙体的最大利益。即各合伙人只能为合伙体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其权利,而不能为其它目的——包括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也包括为部分合伙人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其他合伙人或整个合伙体的利益而行使那些权利。合伙人选择行为时应保证其所被授予的权利不能被用于谋取私人利益或其它与合伙体总体权利不相关的利益,其权利的行使必须被用于它们被授予时所期盼的目的。 (二)告知合伙人被选择行为的风险与利润的义务 各合伙人在选择行为期间,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行为可能给合伙体带来的风险与利润告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其已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与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体总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应根据其行为在交易中的性质和利害关系程度作出相应的原因解释,以谋求相互之间达成共识,至少应让其他合伙人尽快知悉该行为,从而有利于他们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接受监督的义务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的关系,各合伙人能否尽责履行义务,直接影响到合伙体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权力失去制衡,必然出现,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缺乏制约机制也会导致执行权的滥用,因此,通过法律来监管各合伙人的行为实属必要。监督的目的就是要求各合伙人应当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而不是漫不经心地从事工作,当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体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合伙体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合伙体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否则,要受到其他合伙人的否定评价,并支付相应的代价。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律师回答: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 第一节至 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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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权利有经营控制权和获取利益分配的权利。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有对公司出资的义务,有对公司信任和忠诚的义务还有承担公司连带责任的义务。现在的企业很难做,一般一个人是做不好的,必须要团队来实现,所以有很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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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和普通的有限合伙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多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之间也不存在连带关系。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概括继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权利义务)而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额的转让同样不需经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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