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出问题中介负责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9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442人
专家导读 买房使用中介出现争议,中介方需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中介公司若符合执业规定且提供真实信息,则无违约之嫌。买房方的赔偿义务仅涉及买卖双方,与中介无关。在买房过程中,请确保选择正规中介并审慎对待合同条款。
买房子出问题中介负责吗

一、买房子出问题中介负责吗

若因买房使用中介出现争议,中介方须负相应责任;若无过错,则无需担责。

至于买房一方的赔偿义务,仅牵涉买卖双方当事人而已。符合执业规定并适当履行提供相关真实信息职责的中介公司,其行为并无违约之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买房子个人征信查什么

第1。个人基础信息资料包罗万象,包括纳入征信领域关注的主体人物的姓名、性別、年龄、职业范畴以及他们所处的工作单位与联系地址等信息要素,它们尤其用于鉴别个人身份以便进行深入研究。

第2。关于银行信用情况的展示这部分将一一详细列出被征信当事人过往实施的每一次信用卡及贷款交易的具体状况,从而充分揭示出被征信当事人过去因负债而产生的历史痕迹。这些信息将有助于征信机构和授信银行从侧面精准解读消费者的行为模式、消费取向,同时依据消费者曾经的债务偿还意愿,谛视他们的将来还款能力。

第3。非银行信用纪录涵盖被征信当事人在通信服务、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方面的缴费情况,举凡手机使用是否正常,公共事业费用是否存在逾期未缴,均有所体现。

第4。异议记录部分当被征信当事人认为报告中的某些内容存在争议时,可以在该部分用添加声明的方法予以表述。个人提出异议彰显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同时也是征信机构收集信息进行校正、更新至关紧要的渠道之一。

第5。查询记录板块涵盖最近六个月内在所有查询的女子被征信当事人的全部记錄总和。若查询記录过于频繁却未在该时期伴随着任何下卡或贷款纪录出现,银行可能会就此认定被征信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欠佳,对未来申请贷款以及办理信用卡产生不利影响。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在采用房产中介服务进行购房交易时产生误解或纠纷,将由中介方依据其行为所引发的过失程度,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若房地产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执业规程实施操作,同时提供了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那么该机构便没有任何违反合约的嫌疑。在此情况下,买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而无需牵涉到中介方。因此,在进行购房交易的过程中,务必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中介机构,并且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和评估。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2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买房子出问题中介负责吗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3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8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2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8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5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1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3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2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6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7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5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2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8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8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3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为你推荐
在中介买房子注意什么问题
1、明确该中介公司的名称和长期经营的地址2、交购房定金要慎重3、看中介收费是否合理4、明确中介公司的服务事项5、最好能直接和卖家当面议价,避免中介中间抬价(六)不要轻信中介的一面之词(七)不要把房款交给中介。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在借贷中介介绍人需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贷中介人要负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找中介买房要注意什么问题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由于信息渠道较窄等因素,有时候不得不去找中介帮助,因此,往往不得不面对中介乱收费等情况。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怎样去防止二手房中介乱收费呢?此外,为了避免被中介“坑”,我们在找中介买房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中介负有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中介负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办理的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案件中,认定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从而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二)另外,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买房子通过中介注意什么问题
明确该中介公司的名称和长期经营的地址, 交购房定金要慎重, 看中介收费是否合理,明确中介公司的服务事项,最好能直接和卖家当面议价,避免中介中间抬价,不要轻信中介的一面之词,不要把房款交给中介。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子交易纠纷中介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一、虚假宣传 促成交易、赚取佣金是中介虚假宣传的原动力。例如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说成符合免税条件,对不具有购房者个人的购房人,承诺解决购房资格等。 二、隐瞒房屋重大事实 房屋的重大事实会直接影响购房者决定,比如凶宅、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中介隐瞒重大事实会导致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签合同。 三、故意欺诈 中介为了赚取高额中介费,出现类似“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四、审核不到位 中介居间服务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审核房源,但部分中介在房源审核方面并未尽职尽责。如部分业主在挂牌时提供虚假材料,中介未核实就挂牌交易。这种不严格的审核流程,致使交易纠纷增加,甚至为合同诈骗提供了通道。 五、不履行告知义务 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有义务向交易双方告知合同重要条款。但现在的合同以制式合同为主,很多有关中介减责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未显著提示。 六、以口头承诺代替书面 中介为了促成交易,经常会允诺购房者的各种要求,比如保证过户、帮助报哪里购房资格、提供贷款服务等。但在签合同时,却以制式合同无法更改为由拒绝将所有承诺写入合同。发生纠纷时却予以否认,而购房者也没有足够理由证明中介曾经做过承诺。
组:赛题7 案情介绍: A公司于2014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因A公司与杨某(某县金融办主任)共同投资物流项目(杨某投资款部分以自己名义、部分以他人名义打入A公司账户),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A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杨某持有并使用,杨某与马某(A公司实际控制人)约定公章用于协助办理立项、环评、税务等手续,A公司并将载明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交付杨某。 2015年5月23日,杨某以A公司名义向熟人王某借款500万元(王某系B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与马某也认识,且知悉杨某在A公司投资的事实),当日王某通过B公司账户转账400万元给A公司,将10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第二天,杨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500万元借款用于物流项目,资金使用费每月10万元,借款期间为6个月,并加盖A公司公章,杨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署了“刘某”的名字。同时,杨某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王某现金500万元整(其中400万转账,100万现金);落款处加盖A公司公章,写明经办人:杨某。 借款事实发生后至2016年10月,杨某先后给过王某80万元,之后未再给。2017年1月初,王某找A公司马某商谈还款事宜,此时A公司才知悉杨某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的事实,马某说500万元借款并非公司行为,拒绝了王某的还款要求。 2017年2月初,杨某与A公司就投资额进行了结算:自2014年至2016年12月底,杨某个人分别通过自己、B公司及其他人账户汇入A公司投资款共835万。杨某以860万元将投资转让给A公司,并签署《转让协议》。A公司提出支付杨某860万转让款项必须按照原进账情况偿付,杨某应允。2017年2月15日A公司付B公司账户400万。 王某因找A公司索要借款本息无果,于2017年5月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辩题(争议焦点): 《借款协议》及《借据》的效力如何?500万元借款本息的承担义务人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应按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员工经济补偿金,最高为12个月工资的补偿。公司应补偿你12个月工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跟中介买房子要注意什么问题
1、了解清楚房屋具体细节2、确认税费情况3、了解交易流程购房者需要自己明白交易流程,另外各地的政策略有不同,购房者最好提前向当地房管部门或银行进行咨询。若一次性的则省掉按揭这一块流程 4、提前做好风险控制。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你好。我今年40岁了想通过中介找对象,听说很多中介都是骗子所以想咨询一下婚介签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日前刊登的《我在婚介所的打工经历》连续报道,在读者中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不少读者来电认为,个别婚介所的不良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此外,也有不少读者来电来信反映自己在婚介所的亲身经历。
“我曾经做过某婚介所的会员,差点被对方当婚托使用。”看了每日商报的报道,读者孙先生也想说说自己在
婚介所的遭遇。他还随身携带了与婚介所的协议书复印件,这份协议书上甚至没盖婚介所的公章,毫无法律效力。
差点被当婚托使
其实孙先生对婚介所的操作方式还是有所了解的。“但我被该婚介所广告上‘成功收费’的字样所吸引”,孙先生说。今年9月1日,他来到该婚介所,在得知他想交往的广告上所说的人没希望,他拔腿要走之际,工作人员马上说可以在会员中另外介绍,随即拿出几张照片给他看。
“成功收费”,孙先生就说了这么一句。对方同意给孙先生优惠,一年会费680元,让孙先生先交点电话费,以后介绍成功再补交,孙先生就交了100元钱,其余欠着。“大专文化,相貌要好一点。”这是孙先生对介绍对象的要求。
当天晚上,婚介所就让孙先生见了两个人。第一个倒是大专文化;“我见的第二个人,她一开口我就知道没什么文化的。”孙先生说为了试探对方,他让对方写姓名,但对方说写不好(孙先生认为,明显是没什么文化的人)。对方告诉孙先生,工作人员3个月没给她打电话介绍人了。
因为婚介所没按孙先生的要求介绍,9月5日,他又去了婚介所,女老板却指责他个人心态不好才没有成功。后来婚介所叫孙先生再见一个大专学历的,“长相如何”,对于孙先生的提问,女老板回答个人眼光不同,但她觉得不错。孙先生心想女老板见多识广,她说不错应该不会难看。
乍一见,孙先生心都凉了,这还算长相不错?对方说自己在别的婚介所报过名,没一次成功,几千元钱就打了水漂,在这里她交了300元钱当半年会员。“你拿我应付她?”孙先生为婚介所的乱介绍找上门去,女老板当即翻脸。
双方约定下次先看资料和照片再见面。但真要求介绍了,对方又反悔,不肯提供照片。女老板说,只收那么点钱是婚介所的恩舍,说孙先生不配合,同意退还100元钱。孙先生想,浪费了这么多时间和精力还受到对方的羞辱,准备告她。但一看当初签的协议,发现毛病大了,对方早为“金蝉脱壳”逃避责任做好了准备。
一份奇怪的协议书
记者看到了孙先生手中的《婚介服务协议》复印件,奇怪的是,协议书上的甲方为“婚姻介绍所”,是个统称,根本不知道是具体哪家。协议书里明确了甲方乙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违约责任,也注明了服务收费的方式和用途,但协议书的末尾只有乙方(消费者孙先生)的签名,甲方签名部分却依然是打印体的“婚姻介绍所”,也没有代表签字,只写了个电话号码;这份协议书上也没有盖婚介所的公章。
协议上说“允许乙方查阅览室会员的相关资料供乙方择偶”,孙先生说自己明显没享受到这一待遇。但拿着这样一份协议,孙先生说,他能拿对方怎么着?
签婚介服务协议的注意点
“协议中必须要盖有婚介所的公章或者有公司授权人的签字”,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周红飞律师说,像孙先生手上的这份协议,毫无法律效力,除非消费者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很难追究对方责任。
周律师分析说,这份所谓的协议,其实是一份格式合同,消费者没有提意见的份,消费者在签订类似的婚介服务协议里要注意几点,周律师认为,现在个别婚介所的信誉度不是很高,消费者首先应要求介绍成功和不成功需区别收费;最好要求婚介所提供媒体广告,并在协议中明确次数;明确每年介绍的最少次数;规定如果介绍的朋友与择偶标准不符,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如果发现对方使用婚托,应由婚介所承担更多的违约责任。
个人资料保密的问题也很重要,周律师说,除了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之内,提供的资料只能用作婚介服务,不能作为其他用途外,还应该约定合同解除后,资料的处理问题,应当归还或者销毁或者代为保管,婚介所有保密义务。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3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中介负包含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中介负包含哪些法律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
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责任赔偿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买二手房找中介要注意哪些问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买二手房找中介要注意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买二手房中介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类:签合同不给正本。 签合同时不给签字方留存正本,或者干脆只签一份合同留在手上,再按自己的意图对合同进行修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相应的,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 第二类:强制规定独家委托。 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买方看房后不得私下房东成效,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用的做法,这样做本无可厚非,因为佣金是中介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买方通过中介认识房东后再私下与房东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金了,这对中介公司当然也不公平。 第三类:欺上瞒下吃差价。 吃差价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为以防万 一,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见面时再口头确认一下交易价格。 第四类:私下收取中介费。 个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业务,收取佣金也不开正规发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类:随意拗断定金。 家在交付定金时,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会确定下来,如总价、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时并不签订定合同将这些主要内容确定下来,而只是写张定金的收据。 第六类:诱使下家交定金。 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一般会签订一份含定金内容的协议,以这种方式将双方捆在一起,以免一方反悔。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有些中介业务员在客户没有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引诱客户支付“意向金”或“定金”来约束双方,以便达成交易。 第七类:房屋面积不真实。 中介公司一般是按上家口头提供情况挂牌的,挂牌的信息有时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如面积、房龄等),其原因有可能是上家故意隐瞒,有可能是中介工作失误(如登记错误),也有的可能是中介为了吸引客户故意而为。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3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买房子出问题中介负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