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和判一缓二哪个严重
相较于缓刑,拘役更具严厉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拘役作为自由刑的一种形式,它与判处实刑的方式相互区分;
2、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拘役可通过缓刑来执行,但缓刑并非必然等同于拘役。实际上,缓刑能够适当运用于诸如有期徒刑等多种刑事处罚中;
3、拘役作为一种短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且在最近地点进行劳作之惩罚手段,表现出极大的严厉性。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拘役和拘留哪个严重
在责任程度方面,拘役要更为严重。首先,拘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其执行主体并不指向最终的刑事责任判决。
其次,拘役作为现行法律制度中一种存在至今的惩罚手段,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明确的刑事责任判定。
因此可以得出,拘役相较于拘留而言,其严重性更为显著。拘役是指短期内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权利,将其就近收监,同时进行强制性的劳动改造的一种刑法执行办法。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至6个月)以内,但对于多种罪行综合量刑时,最高年限不得超出1年。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在对比缓刑和拘役之间的严厉程度时,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几点区别:首先,拘役作为自由刑种之一,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实刑是有所区隔的;其次,虽然拘役通常可以被判处缓刑并进行非监禁执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缓刑等同于拘役,因为缓刑还可适用于例如有期徒刑等其他种类的刑事犯罪处罚;最后,拘役这种刑罚方式直接涉及并剥夺了被告人部分甚至全部的人身自由权,要求其在近期内参加劳动改造并接受教育指导,这无疑体现出拘役所具有的极高严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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