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有贷款离婚怎么处理
婚后夫妻所产生的贷款在离婚之后究竟应由何人负责还款,这个问题需要参照实际的情况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决定:
首先,若这笔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相关文件或是其中一方在事发后给出了明确的追认意见,体现出了他们之间具有的共识,那么这笔贷款便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贷责任;
其次,如果这笔贷款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所产生,而是由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使用个人名义,且其用途是为了满足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所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还贷责任;但如果这笔贷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由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了日常生活范围而支出的费用产生的债务,它将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个人来承担还贷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有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处理房产吗?
在夫妻关系中,若一方不幸离世之后,另一方是否有权利处置其名下的房地产资源,这主要需要依据个案实际情况来做判断和分析。在解读具体情形之前,咱们需要首先明确该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处理结果。如果涉案房产原本为离世一方单独持有,那么生前健在的另一方在大多数情况下便无法随意对该房产进行处理。不过,倘若该房产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生者自然具有自由处置房产某一半所有权的权力。
此外,目前尚存两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即若离世一方并未事先订立遗嘱分配自身财产,则依照法定继承顺序予以分割遗产,然而,在传统意义上,婚姻伴侣和子女通常被视为首轮继承人,他们享有优先继承权。假使涉案房产的收益也可能惠及死者的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生前健在的另一方在处置房产时就需与之充分协商和取得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离婚后贷款偿还义务的认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该笔贷款系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有任一一方对其进行确认,则应视为共同债务,双方均应负有还款之责;倘若该债务是由一方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单独举债所致,那么亦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如果该笔贷款背后的用途超越了日常生活范畴,且是由一方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担,则应归属于个人债务,仅需该方自行承担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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