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转账都是有记录的吗
通常情况下,由银行进行的转账记录,即工资的支付过程,能够为我们提供有效证明劳动力关系的证据。除此之外,对于那些欲寻求证明自身与劳动方存在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以下几种证据同样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首先,社会保险记录能作为直接且确凿的证据证实劳务关系的存在。而被公认为具有强有力证明作用的另一种证明方式便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缴费记录来体现。其次,工资发放记录同样是有力的证明资料,这些记录包括印有公司公章的工资单,以及工资存入银行卡的相应记录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老板转员工合同合法吗
在未获得当事人明确授权或者委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没有资格擅自变更其与雇员的劳务关系。若用人单位擅自将劳动合同转让至第三方,无疑是严重违法行为,同时还可能招致劳动者提出的赔偿主张。对于用工关系及劳动义务的问题,劳动者本身无法行使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或债权,因为单位与个人在法律地位上始终保持着绝对的平等。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法裁员等情况下,劳动者的离开才算得上合情合理。
然而,在劳动者本人未表达出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让用人单位轻易蛮横地改变劳动关系无疑显失公正。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资金流转操作都会留下详细的交易记录,这些记录不仅仅可以作为银行转账的书面凭证,同时也是证明劳动力雇佣关系的有力证据。对于劳动者来说,社会保险记录、缴费凭证以及工资发放记录等都属于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性文件。工资单上必须盖有公司公章,而涉及到银行转账的记录更应该妥善保管。这些证据在劳动关系的确立、权益争端处理等多个方面都具备着极其重要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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