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和试用期能相加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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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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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习期与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加。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全面考察和评估的阶段,通常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而实习期则主要针对在校学生,用于提升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两者在性质、目的和适用对象上均有所不同,因此不能相互替代或累加。
实习期和试用期能相加吗

一、实习期试用期能相加吗

在此,我们将详细介绍关于试用期与实习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谓试用期,通常是指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由用人单位对所招聘的劳动者的综合专业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估,同时劳动者亦须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条件与自身期望进行逐项比较并进行相应考核的时间段。

而实习期则主要针对在校期间的学生群体,他们应在特定岗位上积极参与实际操作实践,以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与实践经验。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实习期需要签合同

在实习阶段,通常情况下并无必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署双方之一必须是具备法定用工资质的劳动者。然而,学徒以及实习生并不被视为正式雇员的范畴,因此他们无法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约关系。对于那些尚在校学习、正在进行实习工作的人员而言,只有在正式成为企业员工之后才能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从而建立起合法的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校学习期间的实习与正式工作中的试用期并非同一概念,二者不可混为一谈。试用期乃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全方位考察及评估的特定阶段,其通常被纳入到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之内;然而,实习期则主要面向于在校学生,旨在通过实际操作来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以及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两种制度在性质、宗旨以及适用对象等方面皆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无法互相取代或者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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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扩展资料: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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