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在遗嘱人处于紧急或特殊情况并且在两名及以上证人亲眼目睹的情形下,所作出的口头遗嘱方能具有法定效力。一旦危机情境逐渐消退,遗嘱人具备了通过书写或录影录音方式拟定新遗嘱的能力,则之前所立的临时口头遗嘱便会失效。除此之外,其它形式的遗嘱如未能予以书面签字确认,均视为无效。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遗嘱类型包括自书遗嘱、代笔遗嘱、电子印章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其中前述四种遗嘱皆需遗嘱人亲自签署。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取口头形式设立遗嘱,而口头遗嘱的订立须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共同见证。一旦危机情势得以缓解,遗嘱人得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确定新的遗嘱内容,那么先前所作的口头遗嘱则自动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承担赡养责任并已经完全履行该义务之后,有权利获得被赡养者的财产继承权。在特定情况当中,如已故的妻子/丈夫的孩子对其公婆或岳父岳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责任时,他们也享有相应的财产继承权。关于财产继承的顺序如下所述:
其次,第二顺位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