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和职务侵占竞合的情形
相较于诈骗罪而言,本罪的主体构成较为特别,需要限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从业者中;
然而,诈骗罪的主体却可以涵盖更为广泛的人群。
其次,两者的犯罪对象也有所区分。本罪的侵害客体主要指向的是本公司、企业所拥有的财产,而这些目标财物实际上已经处于行凶者的掌控之下;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却是那些未被自己直接控制的他人物品。
此外,两罪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上亦存在差异,本罪主要是利用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优势,非法占有本单位的公私财物;简言之,即是滥用职权,贪污受贿;
然而,诈骗罪却是以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来欺骗他人,从而获取他们的不义之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诈骗和盗窃哪个严重
相较于诈骗犯罪,盗窃罪的严重性更为显著。通常情况下,盗窃罪只需符合犯罪金额高达1000元便可启动司法程序进行立案追究。然而,在诈骗犯罪中,立案起点则相对较高,通常需要犯罪金额达至2000元才会被提起诉讼。另外,需注意的是,盗窃罪存在死刑惩罚措施,但诈骗罪并不包含这一严厉惩戒手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而获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却是以非法占有他人所有权为动机,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占有及价值较大的财物,甚至可能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关于盗窃罪的具体界定和司法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指出,若有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假借隐秘之机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者,或者多次进行盗窃行径,应予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盗窃罪的法定刑期分为三种标准:首先,罪犯情节轻微的,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要附加或者独立判处罚金的惩罚;其次,罪犯情节较为严重的,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同时仍需并处罚金;最后,罪犯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处罚,同样还须附加或独立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的制裁。即便在刑罚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刑法依然对于盗窃罪有着清晰的认定准则: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众财产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人必须采用盗窃的方式来获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或是扒窃行为;
3.犯罪主体资格上并没有严格限制,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16周岁,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都能成为该罪的指控对象;
4.在主观意识上,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故犯,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资源的目的。
而诈骗犯罪的鉴定标准也同样包含四大要素:
1.客体要素,它主要涉及到对公共财物所有权利的侵害;
2.客观要素,犯罪行为人需要采取欺骗手法来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素,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普通人,且十四岁未成年;
4.主观要素,犯罪嫌疑人都得是有意而为之地进行诈骗活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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