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不签认罪认罚告知书会怎样
在司法实践中,若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许将对刑罚判决产生潜在影响。除却依法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特定情况以外,任何未能履行此种法律手续之行为皆或将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顺利实施及其预期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31.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二、公安不抓检察院不起诉法院能判吗
检察院完全有权力通过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来结束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中,若发现案件事实不够清晰明确、证据存在缺陷,那么,由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采取不起诉或者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的做法。即便在经过补充调查后证据仍然匮乏的情况下,检察院仍然需要依法决定不起诉。当被取保候审之后,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便意味着该案件即告完结,彻底结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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