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发生的以大欺小应该怎么解决
在校期间遭遇欺凌事件,身为学生有权寻求师长与校方协助解决问题,同时亦可告知父母;倘若学校未能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家长可递送诉状至教育局;若局方未作出有效响应,则可考虑聘请警方介入调查此事。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循法律法规行事;
(二)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国家的教育指导方针,严格遵循各学科的教育教学标准,确保教育教学的整体质量;
(三)切实保障受教育者、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灵活运用合适的方法,为受教育者及其法定监护人了解他们孩子的学业表现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了极大便捷;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公开各项收费具体项目;
(六)依法接受政府部门的全方位监管。”学校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学习环境中免于伤害。因此,当学生遭遇校园欺凌时,可以向教师以及校内管理部门寻求帮助,以便让学校及时处理此种恶劣行径。同时,若家长对学校的举措感到不满,亦可适时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如教育局的处理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亲属同样能向警方报告,请求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学校发的实习报告盖章需要和三方协议一样吗
在日常处理过程中,无须对其进行额外的操作。三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两者确实存在区别。当大学生签署就业协议之时,他们依然保持着在校生的身份;然而,当他们签署劳动合同时,身份已经转变为劳动者了。一旦劳动合同得以签订生效,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理应予以终止。倘若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与就业协议附件中出现冲突的话,那么我们应当将劳动合同作为优先适用和执行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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