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男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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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离婚诉讼中对方不配合过户,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若协议离婚中对方不履行过户义务,可凭离婚协议未履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若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公证离婚协议以确保其真实性,从而顺利过户。
离婚了男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一、离婚了男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为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倘若另一方未能积极配合完成过户手续,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交易中心将会积极协助法院完成房产过户工作。若是在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未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种策略:

首先,可以凭借离婚协议未得到履行这一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另一半无法履行此义务,便构成了对离婚协议书的违背,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其坚决履行离婚协议书。反之,倘若法院判定结果公布后,另一方依然拒绝履行,此时有权申请法院实行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全面协助执行指令,从而便于成功进行财产过户事宜。

其次,在离婚事务中,建议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此举能够确保重点提示部分的真实性,从而获得房地产管理局对离婚协议书的高度认可,实现顺利的房产过户。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离婚了小孩的鉴护人是谁

关于父母在离婚之后共同承担监护责任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会判给在离婚之后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一方。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法律上都不具备监护的资格抑或是缺乏监护的能力,那么就有可能会由未成年子女的祖父辈亲属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甚至哥哥姐姐等亲族来担当监护人的角色。此外,经过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审核以及当地民政部门的批准,也可将其他合适人员纳入监护人行列。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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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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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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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
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二)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
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如果觉得双方协议离婚不够安全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向,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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