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修高速公路占用土地怎么赔偿
关于我国政府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征收土地的赔偿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这是针对被征收上来的土地设定的;
其次便是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之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此外,也需要考虑安置补助费;
同时还要负担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具体赔偿如下:
1、所谓安置补助费,其计算依据则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而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依据的是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之前该单位每个农民所占有的耕地数量来计算。
至于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之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乃为该被征收耕地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每年产值的4至6倍。
然而,针对每公顷被征收耕地来说,安置补助费的最大限额不得高于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每年产值的15倍。
2、对于青苗的补偿,我们有一套相应的标准。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如若符合补偿条件,会给予其季产值的三分之一作为补偿;对于正在生长期间的农作物,最多只能按一季度的产值给予补偿;如果是粮食、油菜籽和蔬菜等具有收获可能的青苗,那么则不会给予补偿;而对于具有多年生效益的经济林木,若是能够成功进行移植的话,便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用;如果无法移植而不得不予以砍伐的话,就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至于已经成材的树木,一律由树木所有人自行砍伐,而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3、最后谈谈对于其他附属物品的补偿。假如在征收土地过程中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须与相关部门进行商议,编制详细的投资估算,并且将其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请审批。对于拆迁农田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依照相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当建设单位占用耕地进行房屋建设或开展其他非农业建设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缴纳相应的耕地占用税。在进行拆迁补偿时,有几种常见的方法可供选择:
第一种是货币补偿,即通过一次性的货币支付的形式,将被拆迁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相加计算得出总补偿金额。
第二种则是产权调换,以被拆迁人为例,其安置面积的核定标准大致如下:若被拆迁的房屋之批准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30)平方米/人时,则按人均(25-30)平方米作为核定依据;若房屋批准建筑面积介于(25至60)平方米/人之间,则按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核定;倘若超过60平方米/人,则应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核定。对于少于两人的家庭,按照两人计算;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同时且已经生育的夫妇未生育子女的,按照三人计算。若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拥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话,应将这些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兴建高铁之类的项目,此时政府在征用土地之际,理应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行必要的补偿。
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情况下是根据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来加以确定的,通常的补偿比例在6至10倍左右。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国家修路占用土地如果不签字会不会直接强征给补偿款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农民并未签署同意书,土地征收亦未必能够得以强行进行。
然而,如果该项征地行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即便农民尚未签署相关协议,政府机构仍然有权依法强制执行土地征收项目。反之,若征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准则或侵犯了农民权益,则无论农民是否已曾签署协议,政府均无权实施此等行动,否则,可能因此遭受相应惩处的即是涉及其中的政府职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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