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吸毒被抓去戒毒所了会怎样处理
1、针对涉毒行为之人,应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可以同时处以二千元以内的罚款。如果情节相对轻微,将处以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已经呈现出明显吸毒成瘾状态者,需采取强制性戒毒措施,强制戒毒决定书在戒毒人员入所之前必须交到其手上。而从作出决定的那一天开始,必须在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及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3、强制戒毒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自戒毒人员进入戒毒机构之日起进行计算。对于经过强制戒毒之后仍未能有效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考虑继续加大力度实施强制戒毒措施,不过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4、仅限于个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尚不足以被视为刑事犯罪,然而如涉及到贩卖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则必须接受刑事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上诉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加重。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始终坚持着上诉不加刑这一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理解,所谓上诉不加刑,其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在相同刑种的判处上不得予以数量的增加,从而确保刑罚程度上的一致性;
其次,禁止擅自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例如将原本属于缓刑期的罪犯改为实行制,延长缓刑考察期限,或者将原本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直接转为即时行刑等等,这些都是构成上诉不加刑的重要环节;
此外,也不得在主要刑罚之上附加额外的惩罚措施;
再次,审理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判为更加苛刻的刑罚种类,比如将原本监禁六个月的短刑期男性罪犯改判为长期服役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时,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也不能加重原审法院已经做出的宣告刑;
最后,在共同犯罪情形中,除非上诉方或被上诉方提出责备以外,否则不得刻意加重那些尚未提出上诉以及未提交抗辩书的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