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合同都应确保其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公序良俗原则。合同的条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之规定,同时需避免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人类道德标准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2.参与订立合同的双方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里所指的“民事行为能力”并非单纯指年龄或身体状况,而更强调合同签订双方能否在缔结合同时,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最终达成的合同协议必须建立在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合同内容绝不能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其他违背参与方真实意愿的不实陈述和记载。
4.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其形式上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无论是采用传统书面方式,还是采用符合法律规范的其他非书面形式,均需保证合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除上述四点因素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素也需考虑在内。比如涉及某一具体领域的特别规定或者合同双方特别约定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签合同盖章盖在哪里
关于合同盖章的诸多事项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形:首先,我们可以在合同的结尾部分签字部位加盖单位红章以示正式;其次,假如合同涉及多页内容,则需要在每一页的最后尾页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区域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印章,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及统一性;再者,若情形较为复杂,我们可能还需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的关键段落上加盖骑缝章。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法律规定,凡采用合同书方式进行签约的当事人,自双方当事人均已签署完毕、盖章或运用手指或指纹作共同确认之时起,该合同才算有效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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