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解雇后如何计算补偿?
(1)我们按照员工在最后任职期间前十二个月份的平均薪酬数额进行基数计算,其中涵盖了所有种类的货币性收入,如薪资、奖金、津贴及补贴等(关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数的规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实施,其具体的划分方式可能会有所差异);
(2)计算期限的标准将基于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对于已经服务满一年的员工,我们将向其提供一个整月的薪酬补偿;对于在同一岗位上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以达到一年的员工,我们将按照整年来计算薪酬补偿;对于新员工或是未满六个月服务期的员工,我们将为他们提供半个月的薪酬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被解雇丢了合同可不可以追赔偿
在劳动合同丢失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会对赔偿产生任何负面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缺失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无关。经济补偿将依照在当前就业单位服务年限来进行衡量,每满一年即视为一个付费周期,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薪酬。
然而,对于超过6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时间段,应视作一整年来计算;若服务时间低于半年,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出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那么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需要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设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则不得超过12年。用人单位在结束或终止劳动协议时需提供书面证明书,并在法律规定的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个人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最后,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双方的预先约定,做好工作的前后衔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需要至少保管两年以供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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