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建房一楼阳台下拆迁怎么算面积
在当前城市化的进程中,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拆迁问题日益突出。对于阳台面积这一关键要素的计算方法,我们需要从契税产权证上所载的建筑面开始,按照实际情况一步步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阳台面积的计算,往往是以产权证明书上的标注作为基础依据,只有在产权凭证上明确标明了阳台存在,该阳台的面积才会被计入考虑范畴;否则,即使有实际上的阳台,其面积仍将被忽略。如果被纳入计算范围,我们就需要考虑阳台下方的投影面积,如果下面是封闭式阳台,可记为房地产面积的二分之一;如果下方为空地或者是公用地等特殊情况,则不能计入。
然而,若存在高低落差的走廊,虽然较勉强,但仍可以被视为房地产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进行阐述说明:
第一,被拆迁的住房如持有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尚未领取产权证,那么在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依照实际建构定夺相应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二,租赁合同仅记录使用面积者,既可以通过实地测量获得数据,还可以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出房屋的建筑面积。此计算法则为:某栋房屋内各个住户的建筑面积等于各自的使用面积,再乘以建筑面积扮率;
其中,建筑面积配比率等于该栋房屋的总面积除以该栋房屋的总使用面积。
第三,执行政府统一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内部诸如堂屋、厨房、厕所以及楼梯间等人人共享的空间,租赁合同或者是房产管理局的租赁管理资料如有明确记载,则依照其记载的面积计算;若是无相关记载,则按照共同使用者数量平均分配计算。
最后,对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公房计租)中对阁楼有所记载的情况,其中净空高度在1.4米及以上、最高不超过2.2米的部分,按照实测使用面积的50%来计算建筑面积;而对于净空高度超过2.2米部分,则按照实测使用面积的70%来计算建筑面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自建房只有合同没有房产证可以吗
以自建房为例,只签署合同而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确实是合法可行的。然而,这类房屋在某些方面仍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与限制。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若双方对于创设、变更、转让及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事项所达成的合同,除特定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协议另有约定外,那么自合同正式确立之日起便具有拘束力并自动生效。然而,这样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没有房产证就足以保证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得以允许,需要注意的是,无房产证的自建房在以下几个关键领域将会受到约束:
关于买卖、赠与、保值易损、继承以及租赁等环节上,由于缺乏法定的物权凭证,无法光明正大地开展这類活动。即便在事先已签署了相关的合约,但因缺乏房产证作为支撑,此类合约在法律层面上也被视为无效,因此也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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