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出让房产。
然而,若此房产实为其个人财物即私有财产,或者当它属于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资产时,只要夫妻双方能达成共识且作出书面约定允许其中一方自由处置,那么情形便有所不同。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夫妻对于彼此共同所有的财产,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如果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出售了他们共同拥有的房地产,即使交易的第三方系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另一方也没有权力逆转这一非法买卖行为将房屋收回。只不过在此后的离婚诉讼过程中,他们有资格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有共同职务侵占罪吗怎么判
职务侵占罪中的共同犯罪,系指两个及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恒常性法人机构、企业或他种特定组织机构的从业人员,共同借助其管理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实施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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