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假药士证没用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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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买伪造证件但未实际使用,虽情节较轻,但仍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法律,此行为将受到行政制裁,包括拘留十至十五日及罚款。对于涉案较轻者,公安机关可依法处以拘留五至十日和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明确规定,伪造、变造或倒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颁发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及印章,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买了假药士证没用怎么处罚

一、买了假药士证没用怎么处罚

关于购买伪造证件且未实际使用的行为,通常被视为情节轻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这种行为仍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依法受到行政制裁,其中包括拘留十至十五日及相应罚款。作为例外情况,对于涉案程度较轻者,公安机关亦可依照法律条款对其予以适当惩罚,如拘留五至十日和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或倒卖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颁发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以及印章的,将面临长达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有可能附加罚款一千元以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买了假的化肥去哪解决

倘若农民朋友遭遇购买到虚假肥料的情况,他们大可寻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诉处理。

此外,农民朋友也有权依据先前与商家所达成之仲裁协议请求相关仲裁机构提供仲裁服务,或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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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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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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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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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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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1]
处罚
编辑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2]
司法解释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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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护士倒卖药品犯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肯定犯法了  
一、药品是特殊商品,我国实行的是专营许可证制度,无证经营的,即属违法。  
二、任何个人,包括医生、护士,那怕是专家,就其个人而言,都无权擅自从事药品买卖活动。  
三、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事药品批发、零售工作,当然是可以的。如果是个人私自从事药品买卖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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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朋友犯罪被警察抓了因为销售假药,我想问问销售假药罪阅卷笔录是什么,我希望能快点解决拜托大家了,
[律师回复]
一、提请批准逮捕通知书
被害人××于2014年7月26日报案,2016年5月19日经我局审查予以立案侦查,××于2016年5月27日被押解回我局。
(案发时并未立案,不存在在逃情形)
案情简要:2014年6月16日17时许,××与××因琐事厮打,××用一根螺杆殴打××,致使××左眼受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批准逮捕决定书
2016年6月6日批捕,2016年6月7日执行逮捕。
三、2016年8月2日移送未央检察院起诉。
四、起诉意见书
2016年8月2日。

第二部分 证据卷
一、××询问笔录
(一)、报案笔录(第一次) 第4页
报案人:×× 报案时间:2014年7月26日
电话:
……
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一下?
答:2014年6月16日下午5点多,我在名城项目部看见××,叫住他问他为啥老在领导跟前告我状,他就不说话,我上去用胳膊搂住他的脖子,和他说到旁边说一说这事,结果××用手里的卷尺在我的左后脑勺部位打了一下,我就抓住他的上衣和他撕扯,这时旁边有两个女工人过来拉架,我俩就都松手了,我走到旁边给领导打电话,告诉这个事情,××就站在旁边骂我,我也骂他,他就捡起一根螺纹钢筋走过来,我也站起来。我见状在地上捡起一根钢管,××过来想打我,我就把钢管扔到地上,对他说你要打就打吧,他就用手里的钢筋在我的左后脑勺部位打了一下,后又在我的脸上打了一下,刚好打在我的两眼连接位置,包括我的鼻子,我当时就晕倒了,后来我被送到了医院。
……
问:打架当时在场有谁?
答:开始时有两个女工人,后来××用钢筋打我时,旁边没有人了。6
……

(二)、谈话笔录(第二次)
被谈话人:×× 时间:2016年6月8日
……
问:你今天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派出所有什么事由吗?
答:关于2014年6月18日我被××打伤一事,现我和××妻子已达成和解协议,我不再追究××法律责任,我是来请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7
问:你所说的达成和解协议内容是什么?
答:我和他妻子达成协议,我主动放弃追究××关于此事的任何法律责任,××妻子愿赔偿我医药费、误工费等其他全部费用共计十五万元人民币,我们有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已兑现。8
(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双方已和解)

二、××讯问笔录
(一)第一次
2014年6月25日 派出所
被询问人:××
……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
答:没有。14
(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一下?
答:这个月(2014年6月)16日下午6点左右,我从工地的4号楼往三号楼去,在楼下的空地上听见混凝土工老板××叫我,我就答应了一声,谁知道××直接骂我,说我在领导面前告他的状,并一直骂我。我没有理会他,但他骂得很难听,我就警告他别再骂了,否则我就打他,但他还是骂,我俩就走到一块了,相互撕扯。这时有两个女钢筋工上来把我俩拉开了,我又准备走,××又开始骂我,我又警告他别骂我,否则我真打他,他不听,还是骂,而且还拿了一根钢管朝我走过来,说着让我打他之类的话,骂得更难听了。我也在地上捡了一截螺纹钢筋拿在手里,指着他再次警告他,他就激我说,我如果不打他就是龟儿子之类的话,我一生气就用手里的螺纹钢筋从右上到左下斜着打在了他的脖颈部位,之后又朝他的脸上打了一下,当时他的脸上就流血了,他也倒在地上了。这时其他的工人就过来把××抬到阴凉的地方,后送医院了。14-15
(××先拿的钢管,而且具有语言挑衅行为,是案件的诱因,主观恶性不大)

(二)第二次
时间:2016年5月19日 地点:上海派出所
被讯问人:××
无实质性内容

(三)第三次
时间:2016年5月28日 地点:派出所
被讯问人:××
……
问:你把事情说一下?
答:那天(2014年6月16日)下午大概6点左右……××见我后就一直骂我,我没有理会他,一直走,他从后面在我的右肩膀处打了一拳,我转过身就和他厮打在一起,这时跑过来两个女工人拉架,我俩就分开了,在分开时他用脚在我的肚子上踹了一脚,我的手机被打掉摔坏了,我坐旁边装手机,这期间××一直骂我,还拿了一根长的钢管打我,但被我躲开了。后来看我不理他,就走到我跟前,骂我们全家,骂得很难听,我生气了,就在地上捡起一根螺杆打他。21-22
……
问:你和××是怎么打的架?
答:开始时是他从后面在我的肩膀处打了一拳,我转身后和他相互厮打,就是他用拳打我,我也用拳打他,我俩开始都是用拳在对方上身部位乱打;后来他拿了一根长的钢管打我,被我躲开了。最后我捡起一根螺杆分别打了他的脸部左侧和正脸面部位。
(相互殴打,双方均有过错)
问:当时××和你是否受伤?伤情怎样?
答:当时我的肚子被××踢得疼,去医院检查了一下;××脸被我打流血了,具体受伤部位我当时不清楚,后来听说是眼睛被打伤了。22
……
答:当时工地没有解决,到春节前我回家时,工地扣了我绝大部分工钱,平时只给我生活费。我回家时没有拿到工钱,后来我找工地讨要工钱时,工地老板说我的工钱都赔给了××,我就以为事情已解决了,所以没有再管。
(除了和解赔付的10万元之外,工资部分也赔付给了××)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当时××身上都是酒气,应该是喝了酒上的工地,违反了工地的规定。
(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四)第四次
与第三次询问内容相同。

(五)第五次
告知逮捕的事情 2016年6月7日逮捕。

三、鉴定意见书
时间:2015年6月12日 鉴定结果:轻伤二级。

四、谅解书 57
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家属向××赔偿15万元,2016年6月8日××出具谅解书。
(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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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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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楼下的药店买的都是假药,我想问问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金额是什么,我们国家的法条有哪些适用于这类情况的,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
1、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3、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危险犯,而不再为结果犯,不需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即可定罪处罚
你好,我们家楼下的药店买的都是假药,我想问问认定销售假药的鉴定机构是什么,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的有关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你好,我老婆怀孕六个月了,我听同事说我也有产假这是真的吗?请问男士产假国家规定是什么?我能有几天产假?
[律师回复] 众所周知,女性生育是有产假的,那么男人有产假吗其实是有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熟知的陪产假,只是相对于女性产假来讲,陪产假短了些,而且根据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同,陪产假的时间长短也不一样,那么,男人产假国家规定2017是多少天呢目前,陪产假最短的为天津、山东两地,为7天;上海,为10天。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重庆、贵州、青海等省份的陪产假都为15天。湖、四川两地的陪产假为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的陪产假为25天;安徽、陕西两地的陪产假根据夫妻是否异地生活而不同。安徽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陕西规定,男方护理假为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在上述29个省份中,河、甘肃、云三地的男性享受的陪产假期限最长。根据新版计生条例,河的护理假为1个月,甘肃和云的护理假为30天。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同样要向职工支付工资的。陪产工资结算的方式有两种:
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2、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关于陪产假的工资怎么计算的,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具体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面将列举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山东省: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四川省: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上海市: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看来,各个地方的男人产假国家规定2017并没有统一标准,只是根据各个地方的社保政策而不同,对于男性的护理假,长则30天,短则只有7天,而男方的护理假和女方的产假同样的也是属于正常出勤,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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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扮护士偷盗怎么处罚
偷东西涉嫌犯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依旧不知道假扮护士偷盗怎么处罚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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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叔叔是开药店的,有些时候为了多赚点钱,就售假了,还是中药性质的,中药饮片假药如何处罚呢?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从该案例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可以确定三个方面的事实:一是B药品经营企业是一个药品销售企业;二是B药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黄芪中药饮片并不是饮片所标明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是B药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饮片质量可疑。
根据这些事实,需要确定对B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可以进行处罚和如何进行处罚。根据案例所述的事实和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B药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中药饮片所标明的生产企业是D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而已经查明该公司根本没有生产过该批中药饮片黄芪,如果B药品经营企业不能够证明其所销售的黄芪中药饮片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药品生产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律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B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就属于销售无证生产的药品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B药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黄芪中药饮片被认为是存在质量问题的可疑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该批中药饮片在确定质量问题后,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假药或劣药,然后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或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B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处罚。
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B药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黄芪中药饮片不属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对于B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就不能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销售假药进行处罚。
四、如果B药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而且中药饮片存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质量问题,对其应按销售假药或劣药进行处罚;如果B药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中药饮片不存在这类质量问题,只是涉及违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关于非法中药饮片生产者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中,非法中药饮片黄芪的生产者属于无证生产,应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此基础上,如果其违反了中药饮片的炮制规范,所生产的中药饮片存在假药或劣药的情况,应根据吸收行为处理原则从一重进行处罚,即对于非法中药饮片黄芪的生产者,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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