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注解: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在互联网上无法进行实时查询,必须由个人亲自前往户籍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局办公室进行咨询。
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具有独特地位的用益物权之一,这项权利允许农村居民主人在依法获取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宅基地之上建造房屋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同时对宅基地进行占用、使用以及受到某些限制的处分。
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备了一系列显著特征,表现为严格的身份识别功能、免费使用性质、长期持有特许权,此外还受到房屋从属和使用范围的严格限制。
进一步细究,您会发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途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承袭继承;而消失形式部分则可以分为绝对失效和相对失效两种情况。
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并需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农村两兄弟房屋田地纠纷,如何依法解决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对于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争议问题,首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协商加以解决;
(二)若土地争议双方未能通过自主协商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介入调解并寻求妥善之道;
(三)对于协商及调解过程中均未取得令双方满意成果的情况,若是在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针对发生于个人之间或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分别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四)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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