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楼梯骨折算谁的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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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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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校学生发生意外,学校常需担责。8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受损,除非学校能证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8至18岁青少年在校受损,若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责任,也需承担侵权后果责任。
学生上楼梯骨折算谁的责任

一、学生上楼梯骨折算谁的责任

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学校通常需负有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对于年龄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若在就读于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培训场所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那么相应的教育机构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该类教育机构能够成功举证其已切实履行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而对于年龄介乎于八岁至十八岁之间的青少年人数(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者),如果他们在同前述类别的教育机构中生活、学习过程中遭到人身损害,那么该类教育机构若未能充分履行教育、管理的责任,便需对此承担起相应的侵权后果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上体育课打闹受伤责任在谁

关于体育课上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的划分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形加以细致地分析判断。

首先,对于八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体育课上遭受的伤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充分举证证实其已经尽到教育监管之责,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年龄介于八至十八岁之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体育课上所受的伤害,若学校未能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反之,若已尽职尽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至于体育课上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体育教师是否负有责任,这需要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依法进行判定。当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时,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如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之责,便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若由于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各自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则应承担主要责任;反之,若当事人的行为是非主要原因,则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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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发生意外,学校常需担责。8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受损,除非学校能证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8至18岁青少年在校受损,若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责任,也需承担侵权后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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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楼梯骨折算谁的责任
10w+浏览2024-07-11
我儿子今年10,在学校放学下楼梯时被同学撞到,导致锁骨骨折,请问我该我谁负责,学校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br/>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br/>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br/>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br/>(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br/>(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br/>(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br/>(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br/>(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br/>(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br/>(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br/>(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br/>(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br/>(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br/>(十<br/>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br/>(十<br/>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br/>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br/>(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br/>(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br/>(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br/>(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br/>(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br/>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br/>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br/>(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br/>(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br/>(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br/>(四)学生自杀、自伤的;<br/>(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br/>(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br/>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br/>(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br/>(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br/>(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br/>(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br/>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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