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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实际出资前的亏损是否承担
首先,在涉及到刑事责任方面,通常情况下总负责人应包括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参与决定的相关人员,同时也有部分股东因参与决策工作而需共同负责。
其次,若案件由民事责任主导的话,常态情况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然而,股东虽然拥有对公司业务的决策权力,但通常不需要直接承担赔偿义务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实际获利是否构成受贿罪
在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素时,关键因素是行为主体是否拥有权力或者影响力,同时他也接受了其他人所赠送的财务资源,并怀有为他人谋求私利的意图。即便最终没有实际获取到任何经济利益,但只要能证实存在这样一种明显的权财交换企图以及实际行为,那么便很可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然而,在最终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仍需要仔细考察相关证据以及具体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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