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员工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对于试用期终止雇佣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赔偿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若雇主在该雇员试用期限未满六个月之际选择结束雇佣关系,那么应当对该雇员之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补偿标准以雇员当月份的工资为准,即给予其半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赔偿。由此可见,即使在仅有数周或数月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亦须承担对受雇者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无论是只在外包岗位工作几周抑或是工作达六个月以上之雇员,一旦雇主在试用期内作出终止雇佣的决定,均应向该雇员赔付半个月的劳动报酬。
同时,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员工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福利。
然而,倘若该试用期员工因无法满足岗位要求而于试用期内被解聘,则无需获得任何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新员工多久买社保
在员工正式开始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于用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为该员工向社保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以及缴纳相关社保费用。若未能及时完成上述手续,社保管理部门有权依规对其实施核定,确定其应承担并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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