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撞死人占70的责任判几年
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的情况下,若确定人为主要责任方,其量刑起始点可以设在六个月到长达一年半的时间范围之内。倘若在事故中,相关责任人被认定为负有主要责任,且在事故中致人死亡的比例高达70%,那么他可能会面临六个月到一年半不等的刑期。
然而,如果该责任人能够积极配合法院和公安部门的调查工作,并获得受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将有助于减轻其刑事处罚的深度。同样,如果确认由一方承担了全责,那么法定的量刑起始点一般应设置为一年到整整两年。假设事故导致三人丧生,而双方均应为事故的负责方,那么双方起刑点都应该设定为一年至两年之间。这些都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事项,希望能为广大民众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撞死人后逃逸判几年
在发生驾车致他人死亡并逃逸的情况下,法律通常会予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的惩治。然而,若涉及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行,那么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方案是有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不过刑事责任方面则无法进行和解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能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虽可减轻相应的刑罚,但是刑事处罚的执行并不因这一因素而被豁免。大部分时候,这种情况下的判罚是以缓刑为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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