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
依据我过相关法律法规,在孕妇完成分娩并进入产后休养阶段之际,产妇将继续享有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与此同时,产妇原先工作的用人单位亦须遵循法定规定,依照上个月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数进行相应的后续缴纳操作。对于产妇个人所应承担的缴费份额,其完全可自行向用人单位交付,交由用人单位统一代办缴纳手续;另一方面,产妇亦有权就此事项与所在单位进行商洽,由用人单位代收或先行垫付,尔后再行归还给本人。综上所述,在产假期间内的产妇,理所应当地享有社会保险缴纳的权益,而其原有用人单位亦绝不得借分娩之名,剥夺或者拒绝履行对产妇保费的依约缴纳义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休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有冲突么
关于薪酬福利中就业女工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工资所产生的矛盾问题。对于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女职员而言,在享受产假的过程中,可享有生育津贴的待遇,这部分津贴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并直接支付给个人;而尚未实行这项制度的用人单位仍需依照原有薪资水平,向女性劳动者支付相应生育津贴。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享有的生育津贴,如已购买生育保险,则应当以上一度用人单位全体职工的月均工资为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根据固定比例进行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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