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多久能收到赔偿款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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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事故发生后,员工获得补偿款大约需3至4个月。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和雇主支付,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医药费等先由雇主负担后报销,伤残补助金在完成工伤鉴定和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到雇主账户。雇主何时转款至员工账户取决于其效率。雇主承担的费用部分,如停工留薪期薪酬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支付或员工离职后发放。
兰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多久能收到赔偿款

一、兰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多久能收到赔偿

通常情况下,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员工获得相应补偿款,大约需要3至4个月的时间来处理。以下为具体详情:

首先,当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是从工伤保险基金还是雇主方,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形(例如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向受害者支付赔偿款。

其次,对于医药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款项,一般均需先由雇主负担并进行后续的报销手续,无需直接支付给受伤害的员工;而若因工伤导致人员丧失了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被评估的工伤级别达到十级或以上,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则有责任向受损害员工提供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这部分金额将会在完成工伤鉴定以及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后的一个月左右,到达雇主的账户。

然而,至于雇主何时将这些款项转入受害员工的个人账户,则取决于雇主的执行效率。

再者,雇主方应承担的费用部分,雇主会选择按月分批支付,例如在受损害员工处于停工留薪期间(即不能正常上岗的阶段),雇主仍需照常支付员工的基本薪酬;若是在经过工伤鉴定后,评估结果显示员工具备十级或以上的工伤等级,雇主还有义务支付给员工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款项只有等员工离职之后,才会予以发放。

p《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兰州市经开区土地补偿多少钱

针对所咨询的关于具体地区具体问题中,土地补偿费执行何种标准的问题,我们应该依据实际情况作深入解析。在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中,主要是由安置补助费用的补偿、产业附属物费用的补偿以及与土地有关的其他各项费用的补偿三大部分构成的。鉴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各异,补偿费用的具体金额自然也会有所差异,因此这部分金额的设定需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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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兰州市社保问题事业局地址具体位置在哪里,因为叔叔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社保局。
社保局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行使职权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政府部门,是政府行政机关,是负责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管理与经办机构。
  社保局的全称,有的地方一般为“社会保障管理局”或“社会保障局”,也有的地方社保局不单独设立,其社会保障的业务,归纳到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
  社保局的直属单位一般包括: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等。
  社保局一般设置有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可以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保人员,办理其在职期间的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保险缴纳的缴纳工作,为退休离休人员办理离退休金核定发放及相关工作。
  社保局一般都建立网站,按业务工作内容和专题特色分类,一般设立了人才引进、就业训练、人才培训、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多个业务专题频道,来便民服务。
  社保局的职责虽各地不一,但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如下几点: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受托,研究起草有关本级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
  2、拟订辖区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
  3、统筹建立覆盖辖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辖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4、负责辖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5、组织实施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线管理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的原始资料,负责按时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7、负责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转移、终止、中断等手续,统一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审核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
  8、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台账,定期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核对,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系统计算机开发利用,对各项账、卡和册进行档案化、计算机化管理;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和信息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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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我父亲是兰州市社保局发工资,这几天因病去世能补发几个月工资去
[律师回复]
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
二、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事项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建议及时搜集相关的证据,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义务。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四、相关法律条文: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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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第一类居民住宅燃煤供热价格为5.00元/月·平方米;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为7.00元/月·平方米;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为8.20元/月·平方米;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为9.20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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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的户口可以在兰州市城关区的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及工矿区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均应遵守本细则。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刁难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 房屋租赁行为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合法有效。
第六条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县、区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八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按购房当年售房成本价向原售房单位补足差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出租。
第九条 临时房屋出租,其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临时房屋的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转租、转借。在租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产权不明,证件不齐全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5、属于违法建筑物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持转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房屋受让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但必须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按原合同约定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重新签订租赁或转让、转租合同的,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换领《房屋租赁证》。
第十八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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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以下四种情况,不能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和因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主项变更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需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
   2、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异地暂不予受理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
   4、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异地不予受理。
  申请换领的,交验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
  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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