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发包人没有按约付款怎么处理
倘若承包方遭遇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项这样的境况,首先,他们应立即予以书面形式的催收通知,明确告知发包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关工程费用。若发包人事先的承诺未能兑现,即继续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那么承包方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力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发包人清偿相应工程款项。
然而,如若通过诉讼途径仍旧无望获得预期的工程款数额,承包方也可考虑采取更激进的手段,比如请求法院对该正在施工或已竣工的工程进行评估和拍卖,以便从拍卖所得中获取相应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同时,如果工程挂靠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果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中,工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因为工程材料没有如期到达导致工期延误,通常可以顺延工期。然而,如果工期延误是由于发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民法典663条的内容是什么
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赠予者有权撤回赠与:
首先是在行为上对赠予者本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
其次是在道德或法律上对赠予者负有的扶持、养护义务却未履行;
最后是未能遵守并履行赠与协议所签订的责任义务。在此过程中,赠予者撤回权利的有效期仅限于自知晓或理应及时知晓撤回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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