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交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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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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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修理基金需缴至当地房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由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将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存入,按规定调用,受地方房地产管理机构监督和指导。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交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交

在房屋修理基金的缴纳方面,需将其上缴至当地房产管理局统一管理。而对于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则应由该委员会负责在特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然后将全体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全部转存入此专项账户内,以便于按照相关规定严格予以调用,同时地方房地产管理机构亦会对其进行严格监督和指导。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二、房屋专业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一)若案件未牵扯到任何财产纠纷,则收费区间为800至10,000元人民币每宗案件;

(二)如涉及到财产利益冲突的问题,我们将在每件基层服务收取1000至2000元人民币的费用。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0,000元时,我们会根据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5%至6%;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4%至5%;1,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3%至4%;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2%至3%;100,000,001元至50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率为1%至2%;而对于超过500,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率为0.5%至1%。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未涉及财产关系,我们的收费标准为1500至12000元人民币每宗案件;如涉及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二)在审判阶段,如果案件未涉及财产关系,我们的收费标准如下: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收费标准为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每宗案件;

(2)作为自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收费标准为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每宗案件;如涉及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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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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