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各方当事人共同自愿达成之调解协议的深度剖析,生成的协议内容,乃是彰显出各方当事人所共同确立的意愿及意图,同时亦同样代表着各方面临的义务责任,以及以实际履行为基础的必要性。因此,出于情理义务之考虑,当事人务必自觉地按照约定条款履行其应尽职责。一旦调解书得到了各方当事人之签字确认且收回之后,便立刻具有了法定生效特性。从程序角度来看,自调解过程正式开始的那一刹那起,仲裁程序即刻宣告终结,备受争议的当事人无法再次就同一事件提起仲裁请求或是向民事审判法庭提出诉讼要求。从实质角度来看,若调解协议已经彻底形成,那么当事各方所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便即时被公认并接受,这无疑可被视为施加法律约束力的基础。倘若其中某一方无视调解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诉诸至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份已决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社区调查不通过还能缓刑吗
在未进行社区调查的情况下,无法作出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决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例,缓刑的适用范畴仅限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满足上述法律实体条件就能够缓刑,还必须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真诚地表达出忏悔之意、不再具有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以及判决缓刑后不会给其生活所在地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等诸多要求。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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