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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对于未按时履行实缴义务的股东,通常会视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并不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
然而,当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时,才可能面临刑责追究。具体而言,认购资本逾期而未实缴会产生多重潜在法律后果:
首先,除了需要按照规定向公司全额缴纳认购资金之外,还需向已经按照期限和金额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若由于此种情况导致公司破产清算,那么该股东将被要求对尚未缴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认缴到时间了就变成实缴了吗
不是这样理解的。所谓认缴出资,也就是在公司正式设立前所需的资金,而实缴出资则是指实际投入资金的日期;
同时,认缴出资额也可以被视作企业依法设定的注册资本额,这部分金额便是依据企业所订立的章程中所规定的应缴注册金。实际上,认缴出资额是由实缴出资与应缴出资两个阶段构成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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