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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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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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不得租赁的情形包括: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等技术标准、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及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作为人员住所出租。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房屋不得租赁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点:

首先,该房屋属于非法建筑物;

其次,它未能达到安全、防火以及自然灾害防护等行业强制技术标准;

第三,经查实存在违规更改房屋使用功能之现象;

最后,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厨房、卫生间、阳台及地下储藏室均不得作为人员住所进行出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房屋不动产权证可以过户

不动产权证书具有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其实际操作流程与普通住宅的转让过程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只需携带相关的文件,包括注册不动产权证、测绘勘验图纸、档案查询证明、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登记本、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买卖契约等资料,前往房产管理行政机构进行过户申请手续的办理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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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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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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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出租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入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2浏览 2024-10-06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
10w+浏览2024-03-02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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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不得租赁的情形包括: 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等技术标准、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及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作为人员住所出租。
31浏览 2024-04-22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br/>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br/>(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br/>(二)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br/>(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br/>(四)权属有争议的;<br/>(五)属于违法建筑的;<br/>(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br/>(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br/>(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br/>(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br/>一般违约责任。<br/>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br/>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br/>(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br/>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br/>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br/>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br/>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br/>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br/>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br/>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br/>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br/>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br/>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br/>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br/>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br/>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r/>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br/>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br/>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br/>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br/>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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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
10w+浏览2024-03-01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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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浏览 2024-09-28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br/>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br/>(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br/>(二)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br/>(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br/>(四)权属有争议的;<br/>(五)属于违法建筑的;<br/>(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br/>(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br/>(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br/>(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br/>一般违约责任。<br/>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br/>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br/>(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br/>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br/>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br/>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br/>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br/>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br/>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br/>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br/>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br/>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br/>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br/>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br/>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br/>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r/>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br/>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br/>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br/>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br/>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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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
10w+浏览2023-09-12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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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不得出租的有哪些情形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1、房屋没有合法产权证的;2、房屋未经综合验收的;3、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4、房屋出租未经原承租人书面同意的;5、房屋权属有争议的;6、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43浏览 2024-09-15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br/>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br/>(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br/>(二)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br/>(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br/>(四)权属有争议的;<br/>(五)属于违法建筑的;<br/>(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br/>(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br/>(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br/>(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br/>一般违约责任。<br/>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br/>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br/>(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br/>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br/>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br/>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br/>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br/>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br/>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br/>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br/>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br/>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br/>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br/>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br/>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br/>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r/>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br/>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br/>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br/>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br/>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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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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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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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是什么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具体情形如下: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9浏览 2024-09-28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br/>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br/>(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br/>(二)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br/>(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br/>(四)权属有争议的;<br/>(五)属于违法建筑的;<br/>(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br/>(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br/>(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br/>(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br/>一般违约责任。<br/>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br/>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br/>(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br/>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br/>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br/>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br/>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br/>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br/>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br/>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br/>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br/>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br/>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br/>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br/>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br/>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r/>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br/>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br/>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br/>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br/>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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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
10w+浏览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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