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留山可以继承吗
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村庄内的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全部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农民拥有的个人私有土地——自留山及自留地的所有权,同样归属集体所有。由于法定财产必须系个体合法持有的权利,因此,农民无法将属于自己(即集体)的自留山和自留地用于遗产继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现行法制不仅规定了农民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性,还特别强调,农民在经营自留地和自留山时所取得的利润,例如种植的农作物、果树、草药等的收益,均属农民个人所有。倘若农民不幸离世,其继承人在继承正式财产的同时,也应当享有这些收益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自留山证与林权证有什么区别
作为法定公认的权益,对森林及林地所拥有的权利范围极为广泛。
其中涵盖了对于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与处理权,以及对应于林地的使用权。就我国而言,绝大多数的森林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而针对机关、团体、军队、学校、工厂、矿山、农园、牧场等各类企事业单位,他们在特定的地方所种植的全部树木将归属种植单位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所营造出的林木,收益的支配权则是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安排。对集体所有制单位所营造的林木,所有权自然归属该集体所有。
同时,农民在自己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地以及集体组织特定分配地点种植的树木,也都是归农民本人所有。在此基础上,集体或个人若承包了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并成功造林,如果承包合同又额外做出了其他具体的条款约定,那么便应当遵循协议约定执行。
至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者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及其所占用的林地,亦或是其他各部门、单位所拥有或使用的林木,都应该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应的林权证书,并且进行登记造册,这也是为了明确与保障这些树木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