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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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旦人民法院受理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若被申请人对此有异议,可申请一次复核。复核审查期间,原裁定仍具法律效力,执行不受影响。这一规定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允许当事人在认为裁定有误时提出异议,同时也保障了裁定的及时执行。通过复核机制,当事人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办

一、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办

诉讼当事人有权请求复核。当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后,若被申请人对于该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持有异议,那么他有资格申请一次复核。在这一过程中,复核审查阶段并不影响原裁定的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行政复议

您无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乃为一项法律制度,指倘若民众、企业或其他特定实体对行政主体所作之特定行政行为持有异议,且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依照相关法规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在此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该特定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公正的复议决定。此举旨在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实体一个救济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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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不服法院会全面审查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申请到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会全面认真审查,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仲裁裁决6个月以内,当事人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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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对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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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几天我的地理因为不服从法院的裁定书红去财产失去了去问有关不服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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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不服检察院管吗
不管,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但是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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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您好,我叔叔欠下了别人的钱,我叔叔现在没有钱偿还,被对方给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做出了财产保全,对于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的怎么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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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爸的朋友是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我爸爸作为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民事裁定书,不服的话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外人不服保全措施而依法提起保全损害赔偿请求权、保全裁定复议、争议财产确权之诉、不服保全实施行为异议裁定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启动救济权程序时,存在的诸多司法操作误区或问题并基于下述典型裁判规则给出了处理建议,特总结如下供参考。
【内容说明】保全程序中,被保全财产特别是汽车等“特殊动产”、房屋等“不动产”因基础性的交易关系发生变化致使其外观登记状态和实际权属状况不一致,引发案外人主张保全行为不当而行使救济权。基于笔者实操经验与思考,发现案外人不服保全措施而依法提起保全损害赔偿请求权、保全裁定复议、争议财产确权之诉、不服保全实施行为异议裁定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启动救济权程序时,存在的诸多司法操作误区或问题并基于下述典型裁判规则给出了处理建议,特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救济权规范梳理:案外人可分别或一并提起保全裁定复议、保全实施行为异议
关于案外人保全程序之救济权,散见于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以下简称《执行权运行意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民诉法解释》)。根据前述规定,可以清晰的看到案外人如对法院保全裁定和保全实施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下表救济渠道任选其一向保全裁定法院提起救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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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管辖法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若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是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在规定时间内则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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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出现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虽然财产保全仅是一个临时措施,但是对于最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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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管辖法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若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是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在规定时间内则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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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人民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执行。该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受诉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认真审查。人民经过复议,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驳回应当使用通知书形式;认为裁定不当的,应以裁定的形式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提出。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递交复议申请书。制作复议申请书时,应注意:
(1)原决定或裁定的名称、文号要写清楚、准确,以便人民查询并审查;
(2)陈述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决定或裁定的错误,提出相应的事实根据予以反驳,并提出法律依据。事实、理由的阐述要清晰、充分,有针对性,以增加复议申请的说服力。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人民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执行。该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受诉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认真审查。人民经过复议,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驳回应当使用通知书形式;认为裁定不当的,应以裁定的形式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提出。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递交复议申请书。制作复议申请书时,应注意:
(1)原决定或裁定的名称、文号要写清楚、准确,以便人民查询并审查;
(2)陈述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决定或裁定的错误,提出相应的事实根据予以反驳,并提出法律依据。事实、理由的阐述要清晰、充分,有针对性,以增加复议申请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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