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面礼与改口费离婚时是否应当返还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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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事件中,改口费一般不退。但如情侣未依法登记或虽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可要求返还。按习俗给的彩礼,若未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经核实,法院应支持返还。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法律约束力。
见面礼与改口费离婚时是否应当返还

一、见面礼与改口费离婚时是否应当返还

在涉及到离婚事件时,通常情况下,改口费是无法被索回的。

然而,如果情侣双方并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或者虽然完成了结婚登记流程,却从未共同生活过,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向对方提出返还改口费的要求。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若夫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是尽管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能共同生活过,且其中一方提出了返还按照风俗习惯支付的彩礼的请求,经查证属实的话,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见面礼10000不退属于诈骗吗

判定是否构成金融欺诈违法行为需要通过具体情境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被赠送方在完全志愿的基础上接受他人的赠予,那么这通常视为合法行为。

然而,若是另一方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法诱使行为者误判并处置其财产,若涉案款项达到特定金额标准,相关人员未能归还则可能构成金融欺诈罪名,这种情况下,当地公安机构应该依法展开立案调查。在此背景之下,这是一种明显的罪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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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
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
一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这里的共同生活,应当是指长期、稳定的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物质和经济生活及精神生活,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活在一起。生活是日常生活,而不是仅仅发生性关系,是否有性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一种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的界定,也是需要在实践中把握的。
二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
彩礼是可以返还,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答案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异的。

一、共同花费。婚姻毕竟一般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比较开明的家庭里,彩礼可能只是一种象征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全部或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置办家具,办婚礼,宴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用度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扣除。

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另外,这里必须注意一个现实问题即诉讼主体的问题。彩礼的返还范围,是否仅仅局限于男方当面送给女方的礼品呢?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因此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本人,也应当包括本人的亲属。而对于接收彩礼的一方来说,也不局限于女方,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其他亲属是因为女方要结婚才得到财产的。所以,接受彩礼一方父母或亲属收受的财物也应算作返还范围之内的彩礼,以期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
男方送出的礼物为彩礼,现实中,女方也常有嫁妆之赠与。然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女方支出的嫁妆是否应返还的问题。根据立法本意来看,要求彩礼的返还是为了追求公平的目的,争取使财产关系恢复到事情发生以前的状态,因此同样的,女方的嫁妆也应参考这方面的法律理论以及相关规定,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公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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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
彩礼是可以返还,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答案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异的。

一、共同花费。婚姻毕竟一般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比较开明的家庭里,彩礼可能只是一种象征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全部或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置办家具,办婚礼,宴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用度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扣除。

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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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堂妹现在准备要离婚了,但是当初给了嫁妆的,法律规定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彩礼”、“嫁妆”尚未有定义。实践中,一般认为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嫁妆,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当今时代,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区和城市。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

1、法律规定关于彩礼与嫁妆返还与否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有二个: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该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实践掌握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1)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主要依据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专业的婚姻律师在分析彩礼性质定性时,一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时,往往给付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即欲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收取彩礼的行为也表示,另一方愿意与其缔结婚姻关系。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对彩礼的返还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律师应从法律规定角度掌握。

2、彩礼给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彩礼给付是合法行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为违法行为。

3、彩礼给付受法律保护,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彩礼给付行为不能返悔;而婚约没有法律强制性,即使当事人订立后一方不履行,法院也不予受理。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于彩礼给付返还有了一些内部的审判掌握和规定。以上海法院系统为例,上海高院的意见认为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道德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卓越,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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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退见面礼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见面礼无需退还,因为它被视为自愿赠予,不同于彩礼,一经赠送即不可撤回。对于三金的退还,一般情况下亦不予退还。然而,如果出现法定退还情形,如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男方因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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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返还彩礼,女方可以拒不返还彩礼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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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要求返还彩礼,如何区分彩礼和婚前赠与?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下可要求返还彩礼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如何区分彩礼和婚前赠与
1、什么是彩礼: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2、什么是婚前赠与: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3、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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