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送福利院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现有法规条例的规定,只有那些双亲皆已逝世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少男少女和身患残疾无法自理生活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在不幸遭遇遗弃后的新生儿,才有资格住进专门为他们设立的儿童福利院进行抚养照顾。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的其他未成年人却暂时未能享受到国家的监护保护。换言之,若没有家人自愿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那么这些孩子就有可能会被安置在福利院里。然而,将孤儿或弃婴送往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院,都需要转送者首先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至少两名证人对弃婴发现地点、性别、出生日期、身体健康状况、外貌特征及穿着打扮等方面的书面陈述;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无法找到弃婴父母及其家庭住址的证明文件,并且必须由办理该案的警察签字确认;
(3)弃婴案件见证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带有公章的证明文件,同时还应附上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对于残疾儿童,则需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其残疾状况的报告书,并附有残疾儿童的照片作为佐证;
(5)孤儿案件则需要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或县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文件;
(6)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当地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信;
(7)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开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说明文件,以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二、孩子送人抚养犯法吗
除了严格遵循送养人和收养人的相关条件并进行正规的送养登记手续之外,其余任何形式的送养行为都是非法且不被认可的,不当行为可能会触犯到拐卖儿童罪和遗弃罪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本着保护和尊重所有送养人和收养人权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制定了严谨的法律条款来规范和限制他们各自的条件标准,同时还要求必须在县级或以上级别的民政部门完成相关的登记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送养和收养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若在实际操作中,送养人或收养人中有任意一方未能达到相应的条件或者虽然满足条件却没有履行登记手续,那么这种情形均不能视为合法合规的操作方式。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倘若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上的交换行为,依据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即使没有涉及金钱交易,只要将孩子送给他人就可以构成遗弃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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