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依法有权享受尚未完全履行的带薪年假福利。倘若在其递交辞呈之际,劳动者尚未充分地享用其法定的年假权益或者根本未得到这种待遇,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及规定,将未使用的年休假转换成相应的薪酬给予补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已解除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在离开原公司后仅能享受到与其离职时期内服务月份数相对应的累积年休假。针对这个问题,以下所提供的详尽计算公式应被严格遵守:
首先,将自雇佣终止之日起直至本年度结束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天,然后再将所得商数乘以该员工在整个年度内应享有的所有带薪年休假天数;接下来,我们需要从上一步的计算结果中扣除该员工在本年度已经实际获得的年休假天数。
依据以上方法计算得出的未曾使用过的年休假部分,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将其转化为同等价值的薪酬支付给当事人。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辞职了可以领失业金吗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职工主动辞职并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置条件。
然而,您仍有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即通过和用人单位进行相当诚恳的沟通以达成共识,期望在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时,能够避免将离职缘由归结为个人原因,尽管这样做对企业并无实质性损害,但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却能为您争取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是指劳动者本身并不乐于失业,然而由于无法掌控的外在因素所迫,最终导致就业状况遭到突然中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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